2021年,鄒幸彤等三人拒向国安處提交支聯會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初審法官羅德泉裁定他們罪成,各判囚4.5個月。三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日前五位法官終裁定他的勝訴,撤銷定罪。判詞指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更在審訊中遮蓋關鍵檢控材料,造成嚴重司法不公,動搖法治基礎。
我問幾個律師友人怎樣看,都說原審法院錯得太明顯、判得太荒唐,有人說終院法官如果還要臉,那就只能推翻裁決,別無選擇。原審法官犯了什麼明顯而荒唐的錯呢?不妨舉一個我在2023年已寫過的例子(見〈姦權不能屈——讀鄒幸彤陳情書〉)。
羅德泉認為,警務處長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可要求他們提交資料,拒絕警方就是犯法。羅德泉的裁決,就連我這個法律門外漢也看出漏洞——事實上,只要你是頭腦正常兼識字的人,都不可能認同羅德泉的判決。
港警援引的法例,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五,題為「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此「細則」說: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而作此規定的條件,就是合理地相信這樣做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這條国安法的規定,就算你不同意,也得承認它的字面意思是清晰的:所謂「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指相信取得這些資料可防止及偵查国安罪行,而不是說相信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是「外國代理人」。由此可見,警務處長只是有權向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而不是任何他「相信」是外國代理人的人。
羅德泉把條文大肆扭曲,任意移船就磡,稍有常識的人都看出有極大問題,為什麼之前審理上訴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會視若無睹,直至三人服刑完畢,上訴到終院才被糾正?學陳廣池話齋,羅、黎兩個法官有沒有「怱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陳文敏教授在《綠豆》的評論,其實已一針見血指出癥結所在,他說:
「其實你只要稍為看一看(條文),就會發現很明顯必須證明對方是外國代理人。但為什麼一個如此顯而易見的法律解釋問題,連一般人都覺得是common sense,裁判官卻會判錯,甚至高等法院在上訴時也同樣出錯呢?這反映了什麼?是法院的質素有問題,還是法官在過分強調保障國家安全時,忽略了一些基本的責任?正如終審法院這次很強調,我們需要保障國家安全,但還有其他事情,你不可以偏執一邊,法院始終要公平公正。」
鄒幸彤等人勝訴,無疑是難得的好消息,本來我也想趁機「說好香港故事」,恭喜香港司法界回歸常識。只可惜在同一天,又看到「快必煽動案」終極敗訴,終院五個法官竟指出煽動罪案件中,控方不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這裁決表明香港的煽動罪門檻甚低,為政權以言入罪大開方便之門,對「蘋果案」更有莫大影響。若說鄒幸彤今次勝訴是常識的勝訴,那麼快必這次的敗訴,就是人權的敗訴。想起古羅馬人一句格言:「法官迫害無辜,就是給自己定罪(Se damnat iudex, innocentem qui opprimit)。」歷史也會根據這句話來審判法官。
相關文章: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
🎯 專題:中共海外升級攻擊法輪功
https://hk.epochtimes.com/category/專題/中共海外升級攻擊法輪功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復印 支持購買👇🏻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