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於3月6日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頒發判詞,一致裁定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上訴得直,撤銷三人的定罪及刑罰。這是首次涉及《港區國安法》而在終院獲勝訴的案件。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回應,指裁決反映當局執行《港區國安法》時對刑事法律作出根本且原則性的錯誤詮釋與運用,促請港府立即停止並廢除《港區國安法》。
案件背景與終院裁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源於2021年9月,鄒幸彤等人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原審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監4個半月。在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後,他們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須證明獲發送達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僅證明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判詞進一步指出,各上訴人可以通過抗辯方式,挑戰通知的效力,因為通知的效力是罪行的必要元素。
法庭同時指出,控方以內容被大幅遮蓋的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作為檢控基礎,導致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以及他們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幹事或管理人的界定。法院認為,因上訴人無法取得相關資料或物料以自證清白,明顯導致他們得不到公平審訊,故定罪不能成立。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回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時指,終審法院的判詞揭示了執法機構在應用《實施細則》時存在嚴重問題。該機構指出,律政司及警察國安處錯誤地解釋《實施細則》附表5第3條,在條文中新增未經明文規定的元素,僅憑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某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便引用該條文行使權力。
「這種做法不當地降低了相關條文行使權力的門檻和其衍生罪行的定罪門檻,」聲明中表示。該中心強調,有關部門亦扭曲刑事法律原則,不當運用公眾利益豁免權,刻意以不披露證據的方式,對被告人作出可導致司法不公的檢控。
中心同時強烈譴責律政司、保安局及警察國安處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對刑事法律作出根本且原則性的錯誤詮釋與運用。
特區政府回應指,會仔細研究終院判詞和相關法律原則,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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