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在2021年拒按警方國安處的要求提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6日)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和快必煽動文字案今早一同在終院宣判。鄧岳君今早手持剪報現身終院,他離庭時表示「希望今日可以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希望將來可以證明八九民運不是反革命暴亂」。
他又形容是還支聯會義工的清白,「好多當年支聯會的義工,如果有些是離世了,會更加難堪,如果我們認了罪,所以這是對支聯會的義工、對支持支聯會的朋友一個好大的欣慰」。被問到是否對裁決結果感滿意,他沒有明確回應,僅稱「無論結果如何,大家心中有數」。
對於鄒幸彤自辯至終審法院並勝訴,鄧岳君則以《填詞魂》一句歌詞形容「經因為你的執拗才有我」,並指鄒幸彤的堅持對支聯會起鼓舞作用。被問到未來會否索償,鄧則說「稍後再講」。
鄒幸彤母親則說,在庭上見到女兒笑容,「她總是說她在做認為對的事,她沒甚麼理由不開心,所以大家可以放心」。鄒母又表示,「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右)和成員曾健成亦旁聽。曾健成離開法院時,表示鄒幸彤於庭內託他轉述:「記住叫鄧炳強跟她道歉。」
終院:控方須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
上訴方早前爭議,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附表5第3(1)條,警務處處長若合理地相信,有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的需要,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相關組織提供指定資料。因此,警方必須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能行使相關權力,相關條例未必適用於「懷疑外國代理人」。
終院裁定,從相關條文的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法院並容許以抗辯的方式挑戰該通知的效力,原因是通知的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終院亦指出,《實施細則》中沒有提供任何獨立程序用以挑戰該通知的發出或其效力,而且其立法意圖也沒有表示刑事法庭不合適審理這些挑戰。
另外,控方的檢控以兩份文件為基礎,兩份文件的結論稱根據若干評估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有關評估的內容均被遮蓋。上訴人質疑遮蓋內容導致無法進行公平審訊。
終院裁定,遮蓋相關內容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並直言控方的做法是移走了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對舉證是適得其反。
就上訴方爭議國安處不能要求提供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已出現的資料,終院則裁定,警方可要求提交早於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
案件編號:FACC11、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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