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在2021年拒絕按警方國安處的要求提交資料,當時的副主席鄒幸彤及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因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日(8日)於終審法院開審。上訴方強調,警方須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可執行相關條文和程序。
還柙當中的鄒幸彤(38歲,大律師)由囚車押送到庭,去年已服刑完畢的鄧岳君(55歲,無業)和徐漢光(74歲,退休人士)則自行到庭。在開庭前,已有約20名市民在法院外排隊等候旁聽。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陳兆愷組成的5人法官團負責,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
控辯雙方的爭論點包括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確實屬於「外國代理人」;警方國安處是否有權索取《國安法》實施前的資料;原審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遮蓋部份證物的做法,會否對辯方構成不公平。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警務處處長若合理地相信,有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的需要,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相關組織提供指定資料。因此,警方必須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能行使相關權力。他表示,雖然國家安全重要,但是執行權力時應依據實施細節,相關條例未必適用於「懷疑外國代理人」。
首席法官張舉能反問,若警方只能在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時才採取行動,是否會導致無法做任何事。常任法官陳兆愷稱,條例考慮到潛在性,毋須證明毫無合理疑點,也可執行。
彭耀鴻回應,若在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也可執行,將導致被指為「外國代理人」者需要有充足信心,認為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才敢不提交資料;彭強調,市民仍應享有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早前因「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被判監禁4個半月。去年3月上訴至高院上訴庭但遭駁回,當時法官指出,若要求警方在行動前達到刑事舉證標準,將背離《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亦指被告從一開始便公開拒絕配合通知,並召開記者會發表公開信,認為刑期並沒有明顯過重,維持原判。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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