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包括為劏房居住環境設定最低標準等,稱會在10個月內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具體方案。劏房支援連線與關注基層住屋聯席舉辦「取締劏房民間商討日」,80多名劏房居民、學者及立法會議員參與。
有劏房居民席間提出,首先取締居住環境惡劣,例如無窗、只提供床位、有樓宇結構安全問題、衛生條件差的劏房。另外有居民提出,政府應成立登記電話熱線,供劏房戶主動申報居所,協助識別本港潛在劏房。他們認為,政府的工作組要加入劏房住戶,以便直接反映情況及困難。
嶺南大學研究生院、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教授邱勇認為,短期內應先登記全港劏房,遏止「違規」劏房的數目增加。他說明白街坊舉報、登記可能會得罪業主,適得其反,認為政府應鼓勵業主登記,另一方面要保障舉報的住客。
邱勇並指,在安置劏房戶上樓時,住客本身是否合資格入住公屋亦是問題,可能導致更多人輪候公屋,認為政府要小心處理。他舉例,以往政府安排寮屋居民加快上樓,曾經吸引部份原本住在環境較差的唐樓的居民遷往寮屋,令寮屋居民不跌反升,違背政策原意,擔心現時的劏房問題亦可能重演類似情況。
曾任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林筱魯表示,不希望政府取締劏房時,反而令居民最終的居住環境變得更差,甚至有市民失去居所流落街頭。他強調,劏房「合格」的原則是安全及合法,認為政府可先修訂《業主租客條例》、《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管理條例》,針對僭建及違規建築物,並借助物管公司,協助觀察物業內是否存在劏房。
取締劏房須先有安置措施
團體表示,為避免衍生另一種形式的不適切居所或令不適切居所隱蔽化,落實取締劏房必須配合完善的安置政策。除了將部份簡約公屋及過渡性房屋預留作安置用途外,他們建議政府參考過去政府取締不適切居所的經驗,以及市建局安置大廈的形式及運作模式,興建數量不少於一萬個市區可負擔租住單位,並善用各區公屋樓齡40年或以上空置單位或區內空置校舍作安置用途,使安置地點能夠儘量遍布全港各區。
團體又認為,政府必須嚴格規管單位改建工程,確保工程遵守現行條例,例如《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等,單位改建要達致通風採光標準、符合消防安全及環境衛生、不損害樓宇結構等等。政府亦應確立居住單位的最低標準,例如訂立最低面積要求、限制分間房間數目及廚廁規格等,並訂立發牌制度,確保新建單位符合宜居標準,現有劏房單位亦需分階段完成註冊以滿足有關要求,以致不適切居所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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