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將發表新一份《施政報告》。消息指,當局會研究「劣質劏房」定義,協助有兒童的劏房家庭加快改善居住環境。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認為,不適切居所的居住環境不應存在,政府必須以此作為政策目標。協會建議政府先針對「劣質劏房」作出行動及制訂取締時間表。協會又建議政府先用幾年時間做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待簡約公屋及過渡房屋5萬單位齊備,加上起始租金立法及現金津貼配套,然後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房及劏房工作。
對於「劣質劏房」的定義,社協建議可參考香港公共房屋的編配、擠迫戶標準及聯合國就適切居所所訂立的標準,若單位出現以下11項情況的其中4項,便可定義為「劣質劏房」。11項情況包括「一人居所面積不可以少於7平方米,二人或以上人均居所樓面面積少於5.5平方米;單位內有5個或以上的分間樓宇單位;居所內出現石屎剝落、滲水等單位安全問題;沒有將廚房及廁所分隔、洗浴設備或沒有提供廚房、廁所及洗浴設備;租金超乎差餉租值1.5 倍;沒有空氣流通系統或沒有開了可以透氣的窗等。
劏房支援連線成員連瑋軒今早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有不少劏房戶住在廚廁合一的單位,或者居住在天台屋、鐵皮屋,打風時會嚴重滲水。有結構性危險的劏房,如有倒塌風險一類「劣質劏房」,要即時取締。
至於未有結構性危險劏房,他則提出五項準則及計分,包括樓宇負荷、建築狀態、大廈管理衛生管理條件、窗戶及喉管情況以及消防安全。他表示,如五項其中一項特別惡劣,或五項準則均達不到理想分數,均應優先取締。
他又稱,如果當局有決心取締劣質劏房,除了要有足夠的人手巡查,亦要設立居民自動上報機制,如懷疑劣質劏房可主動向政府上報情況。他又指,除取締劣質劏房外,並建議當局要訂立發牌制度,規管劏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積、通風、採光及分間廚廁規格等。
至於立法會議員林筱魯認為,只研究「劣質劏房」的定義並不足夠解決住屋問題。由於現時很多劏房不符合住屋標準,如果日後居住在被定義為「劣質劏房」的住戶需要搬走,當局需要訂立完整的配套,處理劏房戶搬走後住處。他又指,過渡性房屋及簡約公屋的政策原意,是讓輪候公屋的人入住,故當局需要研究是否讓不合資格的劏房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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