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三天審訊,国安法官就「檢控時限」爭議頒下判詞,一如所料,裁定檢控沒有逾期。這種「審訊」沒什麼值得分析評論,但也可以簡單講講爭議始末。

黎智英被控的罪名,包括「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第一天,代表黎生的大律師就指出,根據法例規定,煽動罪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檢控,而本案涉及超過160篇煽動刊物,發布時間由2019年4月1日橫跨至2021年6月24日(即蘋果關門之日),黎智英則於該年12月28日才正式被控,顯然已過時限。

然而控方反駁,2021年12月14日已通知法院加控此罪,而控罪屬「持續犯法行為(continuing offence)」,時限應由「犯罪」最後一天(2021年6月24日)計起,所以並未超過檢控時限(該年12月24日)。今天法官頒布裁決,當然是接納控方說法,不然這齣「長劇」一開播就腰斬嗎?

辯方日前說,檢控時限的原意是平衡公眾利益,如本案涉及煽動刊物,控方為了公眾利益,應該盡快提控,以阻止刊物繼續流通,沒理由無了期等待,最後才以「串謀」控告一系列行為。憑常識判斷,我認為辯方更有道理,證諸港英政府做法,也完全符合這條原則。

例如今年6月我寫過的1952年「大公報案」,《大公報》於當年3月5日發布煽動文章,謊稱殖民政府「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港英政府為了阻止該報繼續煽動,馬上控告報社發布煽動刊物罪,同年4月16日已迅速開審。(注1)

反觀黎智英案,他居然可以跟其他人「串謀」持續超過兩年,發布逾160篇「煽動刊物」才忽然被控,其間特區政府完全視若無睹,豈非表示默許「煽動」兩年有多?如此說來,「串謀」者沒理由不包括政府本身。

不好意思,文首說不評論,但忍不住還是講了一堆廢話(即不合時宜的道理),現在言歸正傳。為什麼本文題目叫「沒有比較就沒有辱華」呢?事緣今早到訪梁振英FB,想看他有否回應13歲神童的詰難(當然沒有),結果卻給我看到一篇疑似批評香港法庭的帖文:

「黎智英自己聲稱是英國人,這英國人跑去美國,要求美國干預中國香港內部政治事務,而且向香港政黨和政治人物大額捐款,如果此事發生在澳洲,黎智英肯定會因為干犯澳洲的《反外國干預法》而面臨十年監禁的最高刑罰。

「澳洲法院周二裁定,68歲的墨爾本商人兼華人社區領袖楊怡生(Duong Di Sanh)違反《反外國干預法》罪名成立,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注2)

梁振英這句話最耐人尋味:「如果此事發生在澳洲,黎智英肯定會因為干犯澳洲的《反外國干預法》而面臨十年監禁的最高刑罰。」我一看到這帖文,就傳給那13歲神童,問他有何想法。

少年答:「沒有比較就沒有辱華,如果梁振英認為黎智英案與楊怡生案性質相近,可以比較,那麼他分明在批評港共政府罔顧人權法治了。

「一、澳洲楊怡生案有陪審團,香港黎智英案沒有。二、楊怡生幾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照樣可以保釋,但黎智英連審也未審,已坐了三年牢。

「梁振英提醒我們,如果黎智英案在澳洲審理,他會有陪審團,這三年也可以保釋候審,而最高刑期只是坐牢十年,而非終身監禁。想不到梁振英會這樣諷刺香港法庭,悄悄為黎智英抱不平,看來他也不大支持国安法,還很敢言。」

我儘管認為神童誤解了梁振英,但又駁佢唔到,唉。

注1:

https://t.ly/m8FR_

注2:

https://t.ly/4g_05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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