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事故後,247戶業主於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政府委命的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5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發出開會通知及召開會議的法定期限。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於今日(2日)頒下判詞,指審裁處無相關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申請,駁回合安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林官又提醒合安應儘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管理人須於收到業主要求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並於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按時間計算,合安須於5月13日前發出通知書,並最遲於6月13日召開會議。
合安5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相關期限,並要求法庭就通知送達方式作出指示。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於昨日聆訊時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居民分散各處,目前未能聯絡部份業主,亦難以覓得可容納約1,000人的合適場地召開會議。此外,部份業主在事故中離世,其遺產承辦程序尚未完成,若倉卒開會,可能影響繼承人參與及行使權利。
林官在判辭強調,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就審裁處有無權以替代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一事,林官解釋,發出會議通知不是「程序」,也不是法院或法律程序的通知,會議通知是「召開」和「舉辦」會議權利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合安援引的案例均不適用。又指,若條文中的「通知」可涵蓋任何召開會議的方式,「是很奇怪的觀點」,本案的「召開」會議,不適用於相關條文。林官並質疑合安一方「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
林官又質疑合安將法庭有延長發出通知時限的司法管轄權,等同有權延期開業主大會混為一談,是「本末倒置的說法」,強調《土地審裁處條例》並無賦予土審處延長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林官提醒,為儘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的情況,合安應儘快發出會議通知,以趕及開會期限。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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