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27日)舉行第三輪第六場聽證會,有屋宇署和大埔民政事務處人員作供。
屋宇署助理署長張玉清表示,在強制驗樓計劃下,註冊檢驗人員(RI)負責驗樓,若驗樓後發現要維修需安排註冊承建商跟進。RI需須為專業人士,例如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並經過署方審批。現行法例下,只有RI才可參與訂明檢驗和監督訂明修葺。
RI在檢驗階段需親身視察樓宇狀況,不可安排他人代替工作;維修階段則可建立團隊協助工作,但需定期視察,而且石屎維修、拉力測試等仍要親自視察。就RI和註冊承建商(RC)的責任。張玉清說,在物料方面,由RC提供物料,RI則確認是否合標準。
張透露,未來將改變承建商的分級制度,大維修工程須由第三方「獲授權人士(AP)」監管,並要有訂明圖則,說明維修程序、保護措施。署方亦會隨機抽查RI及承建商提交的報告,包括實地審查、向大廈管理處、業主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RI表現。
代表獨立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出,在宏福苑大維修期間,吳躍是工程顧問公司鴻毅的唯一RI。杜指,吳曾3次申請成為AP但不成功。杜又指,吳躍層處理過80宗強制驗樓個案,並在其中30宗出任「RI」。張玉清回應指署方會留意相關個案。
另外,屋宇署在2023年8月曾裁定宏福苑承建商宏業違規,罰款5萬元及暫停承接小型工程4個月。去年11月大火後屋宇署向宏業負責的8個工地發出臨時停工令。張確認仍在調查相關工程,宏業已放棄持有的規管牌照。
在防火責任方面,張玉清確認被動消防裝置由屋宇署管理,消防處就負責主動消防裝置。在發泡膠封窗方面,張指兩個部門都有其法例可規管,但發泡膠封窗作為保護措施是工序一環,屬屋宇署執法範疇。
不過由於宏福苑是居屋,其監管按法例交由房屋局下的獨立審查組(ICU)處理。不過張確認ICU有監管權但沒有執法權,發現問題後會先由ICU調查,之後轉交屋宇署進行紀律處分或檢控。屋宇署會借調人員協助ICU工作。
棚網方面,張玉清承認房屋署從未抽取宏福苑棚網樣本檢測,主要依賴承建商提供的證書。去年12月19日署方引入新機制,人員會在棚網不同位置隨機抽樣,並送到土拓署轄下的測試所或政府認可實驗室測試。
就發泡膠封窗,張玉清稱據這種做法不常見,不認為使用發泡膠是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6條的適當工序。她指發泡膠不透光,屋宇署不會批准用於封窗,會採取行動。而不合適物料用在建築位置引起消防安全問題,署方會執法。
杜淦堃引述房屋局ICU人員古小平供詞,古稱法例未就發泡膠作臨時保護提出任何標準。張就強調發泡膠封窗是不適合工序。另外,古又稱曾向借調ICU的屋宇署同事查詢,張說對此不清楚。
宏福苑大維修期間宏業安排在後樓梯開「生口」,張玉清指不是慣常做法,並指在大火後巡查400座樓宇,當中僅2%有開「生口」。被問到沒「生口」工人如何出入,張稱可在不同位置上棚架,讓工人上落。她認為開生口破壞走火樓梯結構,而且影響採光,是明顯違法。
曾借調ICU 謝錦明稱無印象曾被諮詢發泡膠問題
屋宇署時任高級屋宇測量師(屋宇管制)謝錦明其後作供,他於2023年4月被借調至ICU,至2025年退休。
杜淦堃引述ICU人員古小平供詞,古稱曾向謝查詢發泡膠,並獲回覆稱發泡膠屬臨時保護物料,並無要求要使用防火物料。
謝錦明今日表示,沒印象收過相關資料,沒有看過相關投訴及涉及哪個屋苑,亦沒有看過insepction report(巡查報告)、相關圖片和圖則,不知道古是否引述他的說法回覆投訴人。謝說「應該公平啲」,如果要引用他的意見回覆應告知他,並提供副本,才能知道雙方是否有理解錯,有口誤都可以修正。謝重申對發泡膠一事無印象。
謝錦明又指,在2017年英國格蘭菲塔大樓火災後,這場火的其中一個成因是大廈物料有發泡膠,房屋局當時成立特別小組檢視全港大廈,謝亦有跟進,故謝認為古說沒法例規管發泡膠的講法理據好薄弱,「呢句說話冇可能咁輕易講出來」。
杜淦堃指,謝的書面證供提及短時間使用發泡膠物料未必屬違規。謝錦明解釋,如短時間做完工程便拆走發泡膠無違反法例精神,做事需要有彈性。他同意長時間大範圍使用發泡膠封窗不符合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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