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等4人,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其餘3人認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強調,陳在現場並用擴音機叫喊,是為示威者撐腰打氣,但是辯方反駁陳同示威者有一定距離,亦未能證明她與示威者共同行事,反問其以社工身份到現場籲警克制「何罪之有?」。暫委法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11日裁決。

被告陳虹秀(47歲,社工)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她上周五被裁定表證成立後選擇不自辯。至於案中其餘3名認罪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目前還押候判。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辭,稱陳獲5名辯方證人證明品格,當中提到她當選傑出社工,過去曾多次赴海外救災,包括2005年的南亞海嘯及2008年的汶川地震,形容陳「愛心無國界」,稱其良好品格,可看到其犯案傾向較低。

無同示威者集結及共同行事

對於控方指陳叫喊要警方克制是表面,實際是鼓勵,構成暴動,潘熙指出,暴動罪須符合「集結在一起」及「共同行事」,控方證人沒有供稱陳拖延或滋擾警方行動,並有證人同意陳的位置,遠離示威者約100米或相隔一個街口,不算是與他人集結。

潘又指,陳當時向警方,而非向示威者叫喊,重申陳從無為示威者打氣。其當日著白色長褲、衣服寫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跟其他示威者不同,是以社工的專業身份到場,期間並稱「保持克制,啲人退緊,唔好開槍」,是希望讓警方克制,不要使用過份武力。5名作證的警方人員亦無表示對面馬路的示威者聽到陳的說話,與警方對峙。

潘表示,陳相信以自己的社工身份到現場,可緩和氣氛,並指出陳重視弱勢社群及社會公義,真誠呼籲警方克制,「何罪之有?」

案件編號:DCCC1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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