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等共4人,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其餘3人認罪。陳事隔5年今(2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的開案陳辭指,案發當晚警方推進後,陳在集結人群中手持咪高峰,並以戶外擴音器向警方叫喊「你地今日嘅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俾市民撤離」,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並以身處及叫喊等鼓勵暴動。
被告陳虹秀(47歲,社工)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原審法官沈小民已離任,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陳繼續由聘用原審時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
控方開案陳辭指,案發當日下午5時起,大批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集結於軒尼詩道東西行線,堵路、照射雷射光、焚燒巨型路障、投擲汽油彈等。晚上7時56分,警方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集結人士繼續向警方叫囂。
據現場片段,在晚上7時42分,穿著黑色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上衣、白色長褲的陳虹秀,當時頸掛一個空氣過濾器口罩,揹上一部戶外擴音器,身處集結人群中。
當時她用擴音器向警方大聲呼籲,「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嘅布袋彈槍」、「因為大量市民係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地今日嘅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俾市民撤離」、「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警員留意,市民係睇唔到你舉旗」、「而家係無危險,你係唔需要向呢個方向發射催淚彈㗎」。
到晚上約8時20分,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與馬師道交界截停及拘捕陳,在其身上檢獲衣物、兩支咪、擴音器、電話及八達通手錶等。
控方指,陳虹秀並非在暴動範圍內及鄰近居住或工作,身處現場是有意圖,用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就表示,陳虹秀在該處工作,陳當時是身處警察當中。辯方爭議案發時部份的叫喊聲,不是由陳所說,又質疑部份影片截圖中的模糊人士是否陳。辯方透露會有4至5名品格證人,法庭接納辯方呈上有關證供,毋須傳召他們上庭。
案件明(3日)續審,控方將傳召當日在場執勤的警員作供。至於案中其餘3名認罪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目前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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