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等4人,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她今日(1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3日求情,聯同同案3名認罪被告一併於4月9日判刑。

陳虹秀於裁決前在社交平台發文,「無論結果是怎樣,我好平安,大家不要太難過,不要太憤怒,因為我已比別人多了很多時間準備和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大家要繼續保持身心靈健康,保持善良同良知,繼續明辨是非黑白」。她又表示擔心愛犬「雞蛋仔」,指「牠應該是唯一不知道我會去哪裏,希望牠可以健健康康,等我之後可以帶牠到處散步」。

控方指,2019年8月31日晚上約7至9時,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發生「暴動」,有人縱火,並燃燒巨型路障,濃煙一度高達7至8層樓。期間有至少500名人士集結該處,大多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玻璃樽及磚頭等硬物,高叫口號。

控方指,陳虹秀當晚約8時20分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與馬師道交界被警方截停拘捕。當時她身穿黑色上衣、白色長褲,掛頸一個空氣過濾器口罩,揹着一部戶外擴音器。片段顯示,當晚約7時42分,陳虹秀已在軒尼詩道巨型路障附近出現;7時58分至8時20分,她在軒尼詩道近分域街至馬師道附近,在集結人群中以咪及擴音器叫喊,內容包括警方不可以發射布袋彈槍及橡膠子彈、需要保持克制、有老人家及小朋友在人群當中等。

辯方不爭議案發時在相關地點的確發生「暴動」,亦不爭議被告陳虹秀案發時身處「暴動」現場及她的言行,但質疑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陳虹秀的行為構成「參與暴動」,以及她「有意圖參與暴動」。

辯方認為,僅僅物理上聚集並不等同於共同行事,需要證明被告與其他「暴動」者的行為之間有足夠的聯繫。在當晚7時42分,陳虹秀只是短暫出現並觀望路障的火勢;之後的時間大部份在行人路上,與警方防線較近,和示威者保持距離,沒有做出將她與其他「暴動」者聯繫起來的行為。

辯方強調,不能僅憑陳虹秀身處現場就推斷她有「參與暴動」意圖,尤其是在當時有其他途人留在現場的人的情況下。被告所說的話句,在字面上不能證明她有「參與暴動」意圖,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她想憑藉社工身份緩和警方情緒,而非鼓勵示威者對峙。控方則認為,她在「暴動」現場的行為、身穿印有特定訊息的衣物、攜帶擴音設備並持續叫喊針對警方的言論,都指向她「有意圖參與並鼓勵暴動」。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是流動的,參與者會四處遊走。陳虹秀在現場大聲叫喊指控警方不當,言行「會鼓勵示威者繼續和警方對峙,繼續進行破壞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鍾官不接納被告到現場是為了緩和氣氛的說法,因為被告的叫喊只針對警方,並作出「失實和不公平」的指控,過程中完全沒有勸喻集結人士停止暴力行為和離開,偏幫集結人士。法官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並通過她的言行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勵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最終,鍾官宣判陳虹秀罪名成立,須即時還押。4月3日將進行求情,4月9日與同案3名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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