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18日)就一宗涉及「鷹君集團羅氏家族信託基金」的民事案件頒下的判詞,批評案件原審的高院法官陳嘉信,在其239段長的判詞中有221段是抄襲,並指法官不加批判地採納勝訴方的意見,是放棄自己思考問題的核心司法責任。上訴庭最後裁定上訴方部分勝訴,將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上訴方是「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孻子羅啟瑞。他早前入稟高院,指控三子羅嘉瑞處理信託時未有盡責。家族信託受託人匯豐國際及羅嘉瑞,之後申請剔除羅啟瑞的申索書部分指控,前年6月獲陳官批准。羅啟瑞不服上訴,指陳官未能適當及獨立的評估證據,是廣泛地整合律師陳辭。
92%段落抄襲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出221段抄襲的判詞,部份隻字不改(were copied verbatim),或是細微和非實質性地修改(minor and non-substantive changes)定義、縮寫、案例參考格式等無關重要的內容,例如添加「我同意」(I agree)和「如信託所稱」(As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的字眼。
另外上訴庭指,原審判詞中有214段摘自滙豐信託和羅嘉瑞代表律師的陳詞,分別為139段及75段。羅啟瑞一方的陳詞,原審則轉載7段,但全部摘自「執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
至於不涉及抄襲的判詞只有18段,沒有任何實質性分析,包括7段是引言、7段是結論、4段是訟費裁決,「從段落數量來看,判決書的92%左右是抄襲的。」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判詞是法官工作成果的精髓(core work-product)」,法官自身的理性和邏輯達至結論,並向訴訟當事人提供切實的證據,證明法官努力斟酌他們的主張和論點。
判詞進一步稱,庭審中法官表現得積極,並不能蓋過大量抄襲(extensive copying)判決所給人的印象,即法官隨後放棄自己思考問題的核心司法責任作決定,並不加批判地採納勝訴方的陳詞。上訴庭最後「只能遺憾地總結本案的司法程序有缺陷」(Regrettably, there is no choice but to conclude there is deficiency in the judicial process),裁定上訴方部分勝訴,將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曾抄襲98%原告書面陳詞
陳嘉信涉及「司法抄襲」早有前科。他2021年審理「黃道益活絡油」商標案時,裁定星洲藥業敗訴,隨後星洲藥業提出上訴,指陳官的判詞超過98%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質疑陳官涉嫌「司法抄襲」。高院上訴庭今年6月9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星洲藥業上訴得直,案件由另一法官重審。其後被網民揭發事件,引起傳媒廣泛報道。司法機構事後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此嚴肅訓誡陳官,張舉能並指抄襲判詞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
今年6月14日高院審理另一宗上訴案件,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同樣被質疑廣泛覆述答辯方的陳詞,上訴庭當時表示,對原審的判詞只會「給予很少或不會給予比重」。
案件編號:CACV 329/23、180、181/23、CAMP 13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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