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7名被告中有45人罪成,被判監4年兩個月至10年,其中12人及律政司分別提出上訴,早前均被駁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有10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申請,包括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何桂藍、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及吳政亨。律政司沒有繼續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12名上訴的被告中,鄒家成、吳政亨、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及梁國雄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何桂藍只針對定罪提出上訴。認罪被告黃子悅則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方在聆訊時主張,「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在普通法原則下,應只限於涉及武力或刑事行為。辯方強調,根據《基本法》設有的機制,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可導致特首辭職,相關制衡機制不應被視為「顛覆」行為。辯方亦認為,議員行使權力背後的政治考慮不應由法庭定奪,並重申被告並無「顛覆」意圖,且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高院上訴庭早前裁定指,立法會角色及職權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立法會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立法會行事不能違反《基本法》第2及12條。立法會議員聲稱行使公職職權時必須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上訴庭裁定涉案初選在內的謀劃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上訴庭又認為,爭取普選與《基本法》預期的政治發展最終目標相符,但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爭取普選不代表有權開展如涉案謀劃的計劃,從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上訴庭並認為,量刑基準定為7年非明顯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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