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35+」初選案,47名被告中45人罪成,有12人不服分別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律政司亦針對原審獲裁無罪的劉偉聰提出上訴。案件今早(23日)判決。上訴庭駁回全部上訴,換言之12名上訴被告維持原本判刑。劉偉聰亦維持無罪判決。多名外國駐港領事代表到法院旁聽。
12名上訴人中,鄒家成、吳政亨、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及梁國雄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何桂藍只針對定罪提出上訴。認罪被告黃子悅則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方在聆訊時主張,「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在普通法原則下,應只限於涉及武力或刑事行為。辯方強調,根據《基本法》設有的機制,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可導致特首辭職,相關制衡機制不應被視為「顛覆」行為。辯方亦認為,議員行使權力背後的政治考慮不應由法庭定奪,並重申被告並無「顛覆」意圖,且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律政司則反駁稱,若議員憑藉職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同意其政治主張,實屬濫用權力及違反《基本法》第73條。
立會審財案能否就非財政事宜問責 上訴庭:不就此下定論
本案上訴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處理,其中彭寶琴去年11月退休。
根據判案書摘要,《基本法》第四章制定一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並給予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不同的憲制角色。上訴庭認為,《基本法》並非把管治香港所需的全部職權單獨賦予行政長官、政府或立法會,故他們並不是亦不能獨立存在或運作。
上訴庭裁定,立法會角色及職權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立法會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立法會行事不能違反《基本法》第2及12條。立法會議員聲稱行使公職職權時必須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上訴庭裁定涉案初選在內的謀劃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對於上訴被告指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將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一併考慮。上訴庭認為,與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和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根本無關,因此與立法會就財政事宜要政府負責的職能亦無關連;將之納入考慮,即偏離該核心職能。
判案書續指,要知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案時能否向行政機關對非財政事宜問責,必須仔細審視立法會向行政機關問責這項主要職能,這取決於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正確詮釋、對《基本法》下行政主導體制中的立法會此項職能的全面及審慎分析,以及問責安排在《基本法》憲制背景下的含義。上訴庭認為上訴各方陳詞在這方面流於表面,因此不會就此問題下定論。
爭取普選須在憲制框架內行事
上訴庭又認為,爭取普選與《基本法》預期的政治發展最終目標相符,但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爭取普選不代表有權開展如涉案謀劃的計劃,從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對於有上訴被告指「顛覆意圖」必須是為造成《基本法》中預計以外的後果。上訴庭表示拒絕接納。另外有被告投訴原審法庭的司法干預太多,上訴庭稱閱覽過相關的審訊謄本後,裁定原審法庭的提問皆在容許範圍內,沒有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上訴庭稱7年量刑基準非明顯過高
刑期方面,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定為7年非明顯過高。就梁國雄、林卓廷沒有因長期公職服務獲減刑,上訴庭指原審法庭有權不因被告過往公職而減刑,「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他們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至於何啟明和陳志全,上訴庭稱「鑒於本案罪責之嚴重性,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兩至三個月已屬上限」。
另外,黃子悅、鄒家成在本案的判刑與其暴動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庭稱基於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原審法庭的做法無可批評。
對於吳政亨、鄒家成爭議量刑起點過重,上訴庭指因應兩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有理由提高他們的量刑基準。其中鄒家成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上訴庭強調該聲明沒有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被撤回,對整個初選必然具有額外推動力,認為加刑12個月既沒原則上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另外,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劉從沒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或綑綁式否決政府財政預算,並認為初選提名表格無助控方。雖然劉在《港區國安法》後沒有退出初選,但若他相信自己行事符合國安法,就沒理由退出。
案件編號:CACC 253、263、268/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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