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討論「721非白衣人案」的判刑理由,我看完陳廣池的判詞後,發現多處不符事實或自相矛盾的地方,今天繼續。
一、林卓廷「從沒有叫人冷靜」?
陳廣池在2月27日判詞第100段說,林卓廷「從沒有叫人冷靜,亦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我一看就傻了眼,因為我記得去年陳廣池本人寫的判詞並不是這樣的。我fact-check一下,他在2024年12月12日頒布的判詞有以下幾段,是陳自己也認同的事實(D1即林卓廷):
//258. D1亦叫人保存證物作調查之用,亦叫人冷靜。D1說他不想情況惡化。這是作為蒐證之用。
260. D1向白衣人不斷說「唔好郁手」,以為可以勸止襲擊和作出調停(見D1陳詞第206段)。
261. D1把一些趨前的閘內人士拉後。D1說他希望降溫,不希望衝突開始,亦重複「唔好郁手」。D1被水樽擲中2次,但沒有還擊。//
去年陳廣池承認林卓廷曾「叫人冷靜」,今年判刑卻說他「從沒有叫人冷靜」,陳廣池寫判詞時,到底有沒有冷靜想清楚自己在說什麼呢?
二、「磁石效應」明顯嗎?
正如我昨天指出,陳廣池的判詞全文共用了5次「明顯」,其中4次用於林卓廷的部份,如以下一段:
//96. D1的直播明顯地和他入元朗前那3份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因為視頻的出現,視覺而不是文字的界面,明顯地把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及深化。//
細讀判詞,就知道陳廣池或控方根本不知道721當晚有多少人觀看直播(觀看人數是後來累積出來的),更不可能知道多少人因為直播而「刻意」跑到元朗。全無數據支持,判詞卻拋出一些像「磁石效應」、「疊加效應」之類的空洞字眼,何「明顯」之有?
不停把「明顯」掛在嘴邊的陳廣池,也完全忽略了一個事實:林卓廷是在2020年8月26日(即721事發後一年有多)才被警方以「暴動」罪名拘捕的,之前林一直以受害人身份協助警方追緝白衣人及幕後主腦,而警方亦曾回信嘉許林卓廷,指他「盡了市民的責任,向警方舉報這宗嚴重罪行,謹此致謝。」
可見當時整整一年時間,林卓廷的「罪行」毫不「明顯」,至於現在陳廣池拍一拍腦袋杜撰出來的所謂「磁石效應」,更是連影也沒有。判詞不斷提及的「明顯」,只是修辭手法,根本與事實無關——此地無銀,真正明顯的事實是無需強調「明顯」的。
三、警察「並未到場」?
陳廣池在判詞第101段說:
「打從D1到達元朗站,他便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他的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
721警察不見人,林卓廷當然沒法監督他們執法,但「不見人」並不代表「未到場」。前年「721白衣人案」審訊時,傳召元朗車站經理B先生作供,公眾那時候才知道:原來警方早已超前部署,於7月21日下午五時開始,調配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負責監察車站情況;B先生在11時45分趕到元朗站,也看見控制室內有兩個天水圍警署便裝警員,正在監察車站內的白衣人暴動。此事詳情,我在2023年11月3日已寫過:
〈氓在幹,警在看〉
https://www.patreon.com/posts/mang-zai-gan-zai-92212630
根據以上事實,陳廣池所謂「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並不準確,他應該說「那時已到場的警察都躲起來,所以D1無法監督他們執法」才對。
我指出以上三個問題(以及昨天文章的幾點),決非為了吹毛求疵,我只是聽從陳廣池在判詞最後一段「刻意」作出的呼籲:
「本席認為任何對本案的批評分析理應細讀本席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和仔細看看夾附於判詞的146張相片,不要偏視,偏聽或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誤導。」
沒錯,只要你「細讀」他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就會發現他前言不對後語,甚至連基本事實也沒有掌握。若你拿12月12日的裁決書來打他的臉,不知道他會否答:Did I say that? I can’t believe I said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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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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