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主派初選案及7.1立法會「暴動」案遭定罪,共被判囚近13年的鄒家成,於2023年5月還押期間,涉嫌未經懲教署許可,將一份投訴表格交予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以代為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胡詠斯隨後將該文件攜離荔枝角收押所,2人因此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去年經審訊後,鄒家成被判監3天,胡詠斯則被罰款1,800港元。二人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5日)在高院開庭,法官張慧玲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3個月內作出裁決。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於庭上指出,鄒家成是透過正式程序,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並填妥,該表格因此屬於「已獲授權」的文件,毋須額外保安檢查。譚俊傑引用《監獄規則》第47(4)條,指該條例明確規定,「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他強調,「須准許」與《監獄規則》中其它條文使用的「可准許」不同,代表懲教署必須允許該通信發出,而無須再行檢查。
此外,譚律師反駁稱,若律政司一方質疑此安排可能造成「保安漏洞」,應考慮到投訴表格本身已印有申訴專員公署的地址,理論上只能寄往該機構,而無法寄送至它處。若投訴表格內容只包含粗言穢語,而非正式投訴,則可由懲教署內部處理,無需影響其獲授權的性質。他進一步指出,鄒家成於2023年4月28日及29日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當時已被視為合法物品,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事後還需進一步獲得授權。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則稱,根據現行法例,囚犯在懲教人員准許之前,必須先通知懲教署,並接受安檢,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發出信件。他強調,本案問題不在於鄒家成發信是否合規,而是他在未通知懲教人員的情況下,私下將表格交予第三者,使署方無法按照內部指引檢查內容,從而規避監管,屬於「未經授權」。
李庭偉續指,即使投訴表格的最終收件人為申訴專員公署,懲教署仍有權確保囚犯未夾帶其它違禁物品。
庭上又播放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鄒家成在會見律師期間,曾取回文件,再次將其對摺,並將投訴表格夾入其中後交予胡詠斯。胡詠斯接過文件後,曾數次點頭。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則爭議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指胡詠斯當時專注於記錄筆記,並未察覺鄒家成的動作,否認她有意識地協助攜帶未經授權的文件離開監獄。他強調,點頭動作是一般溝通時的正常行為,不能直接與犯罪意圖掛鈎。
法官張慧玲質疑指,案件不在於投訴表格是否應該被寄出,而在於鄒家成交表格的方式是否刻意繞過監管。她認為,根據片段,鄒家成的行為「並非正常交文件的方式」,片段顯示胡詠斯收到文件後數次點頭,顯然有隱藏的動機,因此須進一步審視上訴方的理據。需要時間考慮控辯雙方的理據,並將於3個月內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MA 350/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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