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2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27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第四被告張家俊在被捕後驗傷,發現左腳骨折,但是作供的警員否認是警方人員造成。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繼續盤問偵緝警員劉劍活。劉於2020年3月7日拘捕張。辯方指出,當時警員無出示委任證,兩名警員破門進入張家俊家中並衝向張,3名警員把張按在地上,另有警員用長槍指向張的身體。
之後張被警方拉起,有警員為張上手扣,用粗口罵張「整炸彈啊?」,並大力踩張的左膝關節位置,令張膝蓋骨碎裂。警員並帶張入廁所,以不同角度拍其臉部,試圖解鎖其手機。張質疑為何沒有放其手機到防干擾證物袋中,卻遭戴戰術手套的警長拳打其胸口兩次,並罵「關你x事?」。劉一概否認上述事情。
辯方又提出,在廁所中警員問張是否認識「五飛」(首被告何卓為),又以張的女友威脅招認,否則會「搞」她。辯方又表示,當時警員指張是犯人,稱「你哋班黃絲成日話我哋警察強姦啲女,同埋吊人落樓,你試下乜都唔講啊?」劉否認有過上述對話。
辯方又質疑,劉查問張Telegram的密碼時無警誡,因為不想張知道自己有緘默權,劉不同意,稱當時要知道警方入屋前,張有無聯絡其他人,甚或遙控引爆裝置。
辯方亦提到,劉稱在警誡及調查張家俊時,發現張左膝受傷。劉表示,當時張稱自己早上在廁所「跣低」。辯方質疑劉當時沒有檢查及詢問張的傷勢,劉指因張除不時用手按壓左腳膝蓋,並無其他異樣。辯方有質疑,劉當時沒有詢問,是因不想影響自己的警誡工作。劉不同意,稱自己有問張家俊須否求診。
辯方進一步指,張嘗試在青山警署投訴,但是一名警長上前摑張一巴,令張不敢投訴。劉不同意。
被告稱自己扭傷
參與拘捕的時任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白智峰供稱,入屋後見到張家俊躺在客廳地下,雙手不停撥動。白與同事表明警察身份並警告,張不理會,於是「一左一右」拉張上椅子,並檢取客廳桌上的兩部電話,放入防干擾訊號袋。之後白向劉劍活稱手機要密碼登入,經劉查問張,一名警長就成功登入手機中的Telegram。
控方傳召案發時任青山警署值日官的警署警長潘富安作供。潘表示,張被帶入報案室時,左腳一拐一拐,詢問後張稱自己在早上扭傷,但張表示毋須求醫。辯方和法官庭上問及,有醫療紀錄顯示張左腳骨折,其傷勢由扭傷變成骨折,潘會否感奇怪;潘回答沒有深究此事。
聆訊明(3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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