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41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曾經參與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高級警員,被辯方質疑記事冊記錄不全,或「選擇性」填寫。但高級警員反駁,他只記錄本人親自參與的工作到警員記事冊,並在私人筆記簿記下拘捕何的行動,但該筆記簿或已被銷毁。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辯方盤問現駐網罪科、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高級警員黃維傑。他在辯方盤問中,被質疑沒有記錄隨隊參與拘捕何卓為時,在2020年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46分的事情。
黃稱,當時同一小隊的警員梁家俊、李百謙在接見室調查何卓為,自己則在另一房間筆記,不知其他隊員做的事。
另外,辯方關注何卓為3月8日凌晨2至3時在警署見律師時,黃有無守候在房間外。黃稱當時在門外獨自看守,但不知道梁、李、警長劉永旭、警署警長林偉亮的位置。不過,昨日李百謙在庭上指,當時各人無其它工作,其小隊4人均在門外等候,認為做法合理。
之後控方傳召網罪科警長李紋龍,他稱3月7日奉召往青衣站,並在當李百謙從何卓為身上搜出3部手機後,吩咐對方盡快放手機入防干擾袋,避免資料被遙控刪除,李百謙照辦。
到3月8日凌晨1時許,李紋龍從李百謙處,接收該3部手機。李百謙並展示何卓為在記事冊上的同意聲明及手機密碼。李紋龍並按李百謙要求,擷取Telegram訊息,在其中一部金色iPhone中,拍攝136張相片及燒錄成光碟。其餘電話則分別無特別發現及未能開機。
案件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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