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1女被指為2名還押人士冒簽傳訊令狀,4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涉案女子早前認罪被判囚5個月。另1名涉案男子今日(5日)於西九龍法院認罪,被判處入獄2個月。

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 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 歲,外賣員)、張家俊(33 歲,報稱無業)、何卓為(39 歲,報稱無業)。

案情指,張家俊通過 Facebook 認識顏學健,而張家俊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期間,欲入稟向警務處索償,指曾被警員毆打,請顏學健為同案被告何卓為處理訴訟。當顏學健探望張時,張表示因時間限制,故請求顏幫助簽署傳訊令狀,稱「出面啲人都唔知我簽名點樣」、「總之潦草」、「邊個得閒幫我潦」,顏學健後來與同案女被告林明儀商討後跟進相關冒簽事宜,及後於3月6日,林明儀向張及何出示傳訊令狀。懲教人員在錄音系統上發現相關對話後報警。

辯方求情指,被告愚蠢地以為獲授權後即可簽名,他被捕後表現合作及坦承冒簽;又指本案招致的法律開支不多,對警務處沒重大損失。又指出,在被告哥哥和朋友的求情信中,均提到被告「無私、樂於助人」,被告在冒簽一事中並無獲得任何利益,而且被告有悔意並知道行為愚蠢,期望法庭可考慮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被告冒簽文件的行為情節嚴重,誤導警方和法庭接納文件由事主簽名,認為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到被告認罪,最終判囚2個月。

同案被告張家俊和何卓為則不認罪,將於11月22日作審前覆核,2人因另案續還押。庭上何卓為一度高呼:「法官大人,本人被害變被告,我不認罪。」

4人涉及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控罪。首罪指,林明儀、顏學健及張家俊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1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1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1人或其他人不利。

次罪則指何卓為和林明儀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1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

另外,林明儀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她早前承認全部罪名,共被判囚5個月。

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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