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4歲退休婦人和一名33歲男子被指於去年3月協助兩名涉爆炸品案的還押男子,就他們指被警員毆打一事入稟向警務處索償,4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名。兩名還押男子否認控罪,今日(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脫,裁判官彭亮廷直言控方舉證存在漏洞。
被告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即一份控告警務處長的傳訊令狀。兩人亦是2020年「深圳灣口岸爆炸品案」被告,至今已被還押超過4年。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和顏學健(33歲,外賣員)去年認罪,分別被判處5個月和2個月監禁。
彭官裁決指出,根據終審法院對虛假文書的定義,是文件內容及簽名全屬虛假,質疑控方若簽名是虛假即全份文件都是虛假的說法,是擴闊「虛假文書」的定義,並刪去部份舉證責任。
彭官又指,控方沒有提供被告簽名樣本及傳召筆迹專家,以證明涉案傳訊令狀上的被告簽名是虛假。一個人有多過一款簽名不出奇,控方難以單靠文件上有2款簽名就指簽名是假。官認為無法排除有人擅自替被告在涉案傳訊令狀簽名,而被告可能對此不知情,沒有充份證據證明被告就是串謀者。
彭官另提到,控方曾稱若被告在限期前入稟控告警務處處長,他們的傳訊令狀便會對警方構成不利。彭官直言控方說法曲解被告的公民權利,因《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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