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礙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其國安法案件抗辯,港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立法會大會今(10日)三讀通過草案。
條例要求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前,要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條例新增覆核機制,即使特首已發出證明書容許該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但若有「新情況」出現,可再覆核個案。條例另一方面亦訂明,特首作出的決定不容質疑,亦不得對該決定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煞有介事地稱,要反駁對草案的批評。他指香港現時有超過100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當事人可從中挑選合適的法律代表,聲稱修例「並無剝奪任何人的委聘律師等合法權利」。
至於就修例破壞專案認許制度,林定國宣稱政府「非常珍視專案認許制度」,但須與維護國家安全取得平衡。他又聲稱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沒有相類的專案認許機制,認為修例後的新機制,「仍然比絕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制更為開放和寬鬆」。
要特首在指定時間內作決定並非切實可行
今次修例後設立的兩階段「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先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之後再由特首審批申請,有意見認為是浪費資源。林定國強調兩階段的驗證標準和目的不同,首階段特首審視申請是否有確實成功機會,排除沒有或理據不足的申請。至於次階段,則由特首作通盤考慮、「終極分析和決定」。
另外,香港律師會早前發表意見書,關注修例並沒有設定特首處理證明書申請的時限,認為應讓辯方有時間準備案件;一旦申請被拒,辯方亦需要時間聘請其他律師。律師會建議特首應該及時作出決定,避免產生不良觀感,令社會認為政府刻意延遲處理申請。
林定國今日回應稱,每宗申請的複雜程度、文件及證據數量可能很有差別,規定特首在指定時間內作決定並非切實可行。至於如何避免處理申請有延遲,他僅稱《釋義及通則條例》訂明,凡無訂明在某法定時限內辦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行政長官「當然」會以此原則作為指引。
黎智英案聘Tim Owen屢遭港府阻撓
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律政司反對並三度上訴均敗訴。隨後,香港政府提請中共人大釋法,中共人大其後作出解釋,確認國安法案件聘請外國律師的爭議,由特首李家超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又指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到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時,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常委釋法不影響他聘用Tim Owen,並司法覆核香港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要求頒令國安委越權。案件仍待高院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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