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見記者,多次被問及中共人大常委為國安法釋法,以及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事宜。他稱尊重中共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又指聘請海外律師到港並非《基本法》列明的基本權利,過往不論是否涉及國安事宜或有否釋法,海外律師要參與審訊均須法庭批准,一直屬酌情權,從來都無絕對,他亦未聞過因海外律師不能到港與訟而有礙審訊的公平。
他提到,以往法庭常爭辯指出,有個別專長的大律師如遇到合適案件,可以為本港發展普通法案例,不過聘請海外律師非基本權利,因《基本法》第35條保障市民有聘請法律代表的權利,按一向的案例解釋,是指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
張舉能說,海外律師參與合適案件對法庭一定有幫助,但若涉國安情况則有相應考慮,這應由政府和立法機關考慮,而本港司法管轄權屬憲制一部分,憲法上已訂明法院權力多寡,法院也不能管轄其他組織或機構可行使的權利,這屬必須維持的司法秩序。
至於是否應「一刀切」禁止聘請海外律師、《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如何修訂,張舉能說,留意到社會上仍有很多意見,但有關事宜屬立法範疇,司法機構不參與和表達意見。
被問及正審理的國安案件會否有機會移交大陸審理,他不點名提及初選案及黎智英案,指有關案件已訂審期,看不到為何相關案件會不在本港審理。他補充,國安法沒有條文列明,若案件要移交大陸審理,要先諮詢終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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