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釋法授意、香港政府配合下,立法會正審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擴大特首權力為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參與設審查。現時的方案不止限於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而是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另外是次提出的修訂內容,更包括在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關卡外,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上述建議在「清一色」的親共立法會中,仍引來部份人有「密不透風」的質疑,指當局「扮到好開放」。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月透露,《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工作目標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綜合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及林周五(17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的解釋,就擬議機制不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並包括民事案件,是因為有些案件不屬刑事性質,但涉及國家安全及或《港區國安法》,例如就行使法定權力以維護國家安全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等,律政司認為海外律師參與這些案件,「可能構成類似的國家安全風險」。林定國進一步解釋,司法覆核案件屬於民事,包括在法例修訂中是因為「不想有遺漏」。

林定國:不「一刀切」拒海外律師 為展示開放性

就此,法律界議員、曾任香港律師會會長的林新強在會上提議,應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他指《港區國安法》用中文撰寫,不適合海外律師參與,又問應否設立機制,評核本地律師要「中文底子好」,方可參與作為國安法案件的代表。

林定國不認同只有熟悉中文的人可參與國安案件,稱國安法訂立兩年來有不少重要的案件均以英文審訊,有不熟悉中文的法官撰寫判詞,對發展國安法的法律原則貢獻很大,並加深香港以外較熟悉英文的人士「準確、正確理解」國安法。他又回應不「一刀切」是可以使「擁有很高國際聲譽,很有經驗和能力的海外大律師」參與,幫助香港法院提高在世界和法律界的地位,展示開放性,是更符合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解釋。林並指兩大法律團體,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均支持「專案認許」,不「一刀切」。

加兩道關卡審核

至於當局建議加入的「申請前甄別程序」,是指申請人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並轉交特首考慮,律政司解釋此舉是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及各方時間和資源的申請。

另外建議設立的「覆核機制」,是針對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情況一旦有變,例如發現新證據,或有關案件實為國安案件,或案件可能帶來「新的國家安全風險」,法院必須自行或按律政司司長要求,再向特首要求發出新的「證明書」。林定國進一步指,機制使當局能隨機應變,一旦案件進入「覆核機制」就要擱置,是為使不讓「國安風險」持續及維護被告的利益。

新民黨議員容海恩問到,「覆核機制」是否包括現有已檢控的案件,林定國回應新機制不適用於立法生效前的案件,但是已處理的專案認許申請,亦不排除涉及「新國家安全風險」,不過即使如此,亦不會透過新機制處理,而是不排除有其他方法處理風險,但並無進一步解釋「其他方法」為何。

在會議後林定國被記者追問,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能否聘用海外律師,林稱不評論正在法律程序處理的案件。

機制多方法踢走海外律師

不過,早前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根據釋法的內容估計,黎智英案由於未有特首發出證明書,予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參與,事件會交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決定。

根據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的釋法內容,《港區國安法》案件聘請海外律師的爭議,由特首李家超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又重申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時,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未取得證明書前已經裁決,特首任主席的國安委可以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安。

連同是次律政司提出,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當局擬定的關卡是先有「申請前甄別程序」,再經特首發出證明書,如果情況有變則有「覆核機制」隨時「守尾門」。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未取得證明書前已經裁決,特首任主席的國安委可以決定相關情況,換言之即有4種程序可以踢走海外律師。

謝偉俊質疑當局扮開放

但是本身是律師的選委界謝偉俊質疑,當局建議的機制涵蓋國安案件的範圍太大,指出大陸的國家安全涉及16個範疇,會否「架床疊屋得太厲害」,「緊張過北京,緊張過中央政府」,並指出同性戀平權議題牽涉社會安全中的「社會輿情」;知識產權、金融體制涉及經濟安全;Facebook、YouTube涉及科技安全,形容當局在國安範疇規限和機制上「密不透風」,總有一個範疇卡住海外律師,質疑當局「扮到好開放,扮到要同國際接軌,扮到無國安問題下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請律政司考慮「不需要去到那麼盡」。

林定國重申,不「一刀切」就是爭取合適的平衡,國安風險不是案件性質能夠取決,相信特首能夠維持平衡。謝偉俊之後補充,當局擬定的機制超出人大釋法範圍,明言自己不想「全部清一色,做一個魔鬼辯護者」,從另一角度指出問題供大家考慮。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認為當局可以演繹很多民事案件與國安有關,新建議下未經律政司司長和特首同意,不得就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是合理化對海外律師的政治審查機制,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並剝奪被告的選擇權。

源於阻撓黎智英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港府請求人大釋法

是次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但律政司一直反對並上訴到終審法院。當律政司終審在去年11月28日敗訴後,同日特首李家超宣布請求人大釋法,解釋「根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問題。

去年12月30日,中共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港區國安法》案件聘請外國律師的爭議由特首李家超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又重申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時,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今年1月19日,李家超在立法會特首答問會上宣稱,政府會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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