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當時被檢取2部智能電話。黎智英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無權以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申請手令檢取手機的新聞材料。案件原先於高等法院敗訴,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19日)判黎智英敗訴,警方可檢取黎智英手機內新聞材料。

黎智英爭議國安法細則的「指明證據」並不包括新聞材料,故應按現行法例搜證,保障新聞自由。

上訴庭指,雖然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但新聞材料並非絕對獲得保護,在刑事調查中新聞材料並無豁免,於國安法的調查也一樣。

黎智英前年被捕後,警方取得其兩部手提電話,黎隨即入稟要求禁止警方查閱檢獲的「新聞材料」,獲高院下令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但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可查閱黎智英手機內可能涉及國安法的資料,包括新聞材料,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PP)資料的除外。黎智英早前入稟高院,要求裁定手令無效,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駁回,其後他再就陳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今日被判敗訴。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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