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昨日(9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2020年在他的寓所檢取兩部手機後,上月又以《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取得搜查令,檢查手機中的資料,是以國安法實施細則,凌駕《釋義及通則條例》,要求推翻上述由《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的決定。
警方上月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申請新的搜查令,以搜查黎智英兩部iPhone中的資料,當時獲羅德泉批准。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為利害關係方。
黎智英指,警方想取得的「指明證據」是新聞材料,認為「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只可以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條文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質疑裁判官無司法管轄權去根據上述的《國安法》實施細則,批出取得新聞材料的手令。
黎智英一方就上述問題,上周已經在法庭上反對警方執行上月批出的搜查令。當時黎智英一方指,法庭已經按黎入稟的要求,下令暫時封存手機內有新聞材料及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故法庭一日未下令解封,即使警方有新的搜查令,亦即不能查閱。當時《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認為,黎智英一方要挑戰該搜查令的有效性,只能以司法覆核或向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陳官安排在8月22日,進行覆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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