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於課堂中,讀過一篇課文《權利與義務》,記憶中,係以倫理道德去分析權利與義務,著重教導學生德育修身的行為;而現今的理論,大多以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平等為原則,奠定「人權」。而人權與自由,坊間常常相提並論。
人權係指政府所應保障的個人各項具體權利,例如:不受他人殺傷權利、言論自由權利、投票權利、受教育權利等等。人民為甚麼享有這些權利?或政府為何要保障這些權利?此為人權理論問題,這種權利又分為「消極」與「積極」兩種。
(一)消極權利:是指政府應保障個人不受侵犯的權利,又列為「消極人權甲項」;另方面是政府不得侵犯個人權利,如:言論、居住、遷徙、宗教自由、選舉權等,此為「消極人權乙項」。
(二)積極權利:是指政府應負責提供社會上每一個人享受的權利,如:受教育、維護基本生活的權利。
人權理論,淵源自西方社會,17世紀,英國的著名哲學家約翰洛克,他是一位最具影響力的啟蒙哲學家。洛克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依理性過共同生活,人在自然狀態中,是完全自由的,這種自由權利是自然權利,不可被剝奪的,而人所以要脫離自由的自然狀態組成國家,是由於自然狀態中,這種權利易受他人侵犯,所以,要共同組成國家來保障這種權利,但成立國家後,有些人有了權力,可能會用這權力來侵犯人權,所以,主張分權;及人民若受到侵犯時,起來反抗。這種自然權利,即所謂「天賦人權學說」,但後來受到功利主義派不認同。而批評洛克之說者,又不是一定不贊成「人權」的,如盧騷雖然提倡民主、人權,但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權利,是每一種其它權利的淵源。
19世紀後期,有重大影響的英國新理想主義者(New ldealist)格林(Thomas H. Green)認為人權重要,但亦追隨黑格爾、盧騷之後,認為反社會的權利是自相矛盾的觀念。歸根結底的簡單來說:歐洲的政治思想家,如: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盧騷(Jean Jacgues Rousseau 1712-1778)等,繼承古代希臘、羅馬之間的「斯多亞學派的自然法」——人性思想。以自然法、人性作為人權、民主的邏輯前提和理論基礎,借助知性、理性方法和法律觀念,推導出和建立起人權、民主思想,其中,格勞秀斯是「天賦人權學說」的奠基人,洛克是近代「民主政治學說」的創立者,盧騷是近代「民主政治學說」最重要的發展完成者。
其實我國古代的儒家思想,政治的核心邏輯,也有論述:天道、天賦人性本善、天賦人性平等的思想,至近代的天下為公。與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核心邏輯,斯多亞學派的人性思想:自然法,天賦人性本善,天賦人性人人平等。兩者之核心邏輯類同!
我國古代,就人與人、及政府(君主)與臣民關係,以義務觀念為主。如《大學》釋止於至善所說:「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指出君臣相互義務,而傳統政治思想,重仁政、民本,雖缺乏民權理論,但《禮運大同篇》所說:「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便是(消極甲項)人權的最高境界。我國傳統政治,反對擾民,(消極乙項)權利中,言論、人身、居住、遷徙自由等,一向不干涉。而《禮運大同篇》所謂:「⋯⋯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亦即現代積極人權的內容,所以我國先賢早就認為,為政者應求達成這種理想,施行仁政,實質上與現代人權,及民主觀念相契合,也有認為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屬天賦,所以,也有天賦人權之說。
今日點煮:「咖喱薯仔炆排骨」
材料:
濟州黑毛豬腩排 :1磅。
薯仔 :1磅半。
薑:切米粒 ,1湯匙。
蒜蓉:1湯匙。
咖喱粉 :1茶匙。
油咖喱 :3湯匙。
紹酒 :1湯匙。
幼鹽 :1茶匙。
雞粉 :1茶匙。
水 :1碗。
做法:
(一)排骨斬細件(注意不可有尖骨),沖水洗去骨碎,瀝乾待醃,用幼鹽、胡椒粉、生粉撈勻待用。
(二)薯仔去皮、洗淨,切角。
(三)熱鑊下油,待油熱,先放排骨炸熟撈起,瀝油。再放薯角炸熟,撈起瀝油。
(四)原鑊,將油倒出,剩些少餘油,爆香薑米、蒜蓉,再放油咖喱及咖喱粉略炒勻,跟著下排骨炒勻,灒酒,加水、落鹽、雞粉,炆15分鐘,待汁稍收,即可上碟,飾上芫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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