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案,其中3名認罪被告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並獲得扣減,隨後向上訴庭申請訟費,遭律政司反對。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2日)頒布書面判辭,裁定3人申請勝訴,下令由律政司支付相關訟費。上訴庭解釋,雖然3人提出的部份法律理據不獲接納,但其上訴理由是可以理解的,而且過程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舉。
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下午,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突圍逃走,在暢運道集結並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射箭,警方其後截停拘捕多人。同案共有11名被告先後提出刑期或定罪上訴,其中10人獲減刑2至6個月不等。
3名申請人分別為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及陳嘉鋒(27歲)。他們早前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原審時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判監52個月。3人隨後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11月裁定上訴得直,指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定於6年是「原則性犯錯」,應下調至5年半,將3人的刑期改判為47.5個月。
刑期獲扣減後,3人進一步向上訴庭申請訟費。律政司一方提出反對,指出3人在上訴時主要依賴與本案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作為理據,但該論點最終不獲法庭接納,上訴庭當時是基於其它理由才裁定3人上訴得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陳慶偉及譚耀豪在判辭中分析,儘管申請人依賴「梁子揚案」的論點未被採納,但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他們以此案作為上訴理由「是可以理解的」。法庭同時指出,3名申請人並未列舉多項上訴理由,以致法庭需耗費大量時間逐一處理;在上訴過程中,亦看不到有任何「刻意拖延或不合理之舉」。
上訴庭最終認為,考慮到3人的刑期最終獲得下調,而且在整體的案件背景和情況下,3人應獲得判刑上訴以及是次訟費申請所衍生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將交由聆案官評定。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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