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披露負責調查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2022年1月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全部罪成。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今(8日)暫委法官游德康頒下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披露負責調查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2022年1月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全部罪成。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今(8日)暫委法官游德康頒下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披露負責調查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2022年1月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今(8日)暫委法官游德康頒下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不過,林正繼續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還柙。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去年11月在提出上訴時,曾經指出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並非因《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受查,不應被納入條例第30(1)(b)條的控罪範圍。

游官在判詞提到,上述條例於1996年在當時的立法局的修訂過程中,立法者對其覆蓋範圍的原意,就是拒絕廉政公署加入覆蓋「一般調查」的修訂這要求。當時立法會相關的委員會的意向,貫徹1996年之前所有修訂,均在收窄第30(1)條的方向,第30(1)(b)條「不可以被如此廣義解讀的意向昭然若揭」。

判詞指出,根據立法過程中的討論內容,參考上訴法庭及樞密院對第30(1)條的解讀等,唯一合理推論是,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必須被解讀為,披露該人是受《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下罪行受調查人,而非如政府一方建議般廣義地解讀。

游官表示,在這相對狹窄的解讀下,無論是林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沒有直接或間接或隱含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而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中任何情況覆蓋,故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林稱有合理辯解披露不成立

林卓廷一方上訴時,曾經指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所作的披露並無合理辯解。 游官在判詞表示,接受林當時真誠相信,社會需要知道2019年「7.21事件」當日發生的事情的真相,誰人在事件中扮演了甚麼角色,及具體地,以游乃強當時職位而言,他在事件中發出過甚麼命令等。

游官認為,林在本案中的披露後,導致游乃強及其他人知道他正在被「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毁毀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其披露行為「因而適得其反」。

游官並表示,林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有合理辯解作出披露。即使林一方提出的說法是足夠證據,游官說也會裁定他的信念並不合理,及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證明他沒有合理辯解作出披露。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3次記者會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案件編號:HCMA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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