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今日(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
林卓廷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等條件保釋,不過他仍須就民主派初選案等案件遭還押。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廉署人員已多次提醒被告不可披露受查人士身份,但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游乃強正在受查。他亦同意控方指有關條文訂立的原意是避免走漏風聲,以免受查人警覺影響調查進展。
裁判官又認為7.21事件是否涉及公眾利益並非本案重點,被告在記者會上已指出游乃強有「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嫌疑,認為毋須披露廉署的調查,被告的行為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的行為。
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稱,事件只涉及單一警員,認為被告在記者會上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足夠表達警隊涉嫌包庇的訊息,無必要再披露游乃強受查,認為披露與公眾利益無關。
辯方則反駁指,游乃強作為廉署受查人仍可調職,監督重案組調查7.21事件,形容是事件中最醜陋的地方,並指控方的說法如「鴕鳥埋頭入沙」。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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