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港府消息,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本月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401,600元。

兩宗個䅁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四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14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四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分別累計被判罰款417,845元及432,545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五次撿控。該兩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人被判罰款200,800元,當中70,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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