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星期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逾6萬元。
有關清拆令涉及在土瓜灣炮仗街一個住宅單位內豎設間隔牆,以分間成數個獨立房間。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有關僭建物的用途和對逃生途徑的影響,以及該業主過去有類似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被告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63,3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8月25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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