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陳積志今日(20日)宣布公署完成就當局收回、翻新及重新編配公屋單位安排的主動調查報告,並提出19項改善建議,包括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研究改善「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等。

報告指,過去5年,房屋署及房協分別平均每年收回約15,700個及1,100個公屋單位。其中一個房屋署個案涉及一名前年11月離世的獨居長者,屋邨物管處讓住戶女兒到相關單位執拾物品,但未有告知可保留單位的期限及在期限過後房屋署可能會棄掉單位內遺留的物品。

戶主女兒當日離開單位後一直沒有聯絡物管處,物管處曾多次致電戶主女兒的香港電話號碼,不過無人接聽。雖然戶主女兒同時留下其大陸電話號碼,但是房屋署解釋稱,物管處主要負責接待香港公屋的住戶及處理其租約和物業管理事宜,故一直以香港電話號碼聯絡戶主女兒。

最終屋邨辦事處於去年2月收回單位,其後棄置單位內的物品。戶主女兒在去年6月投訴房屋署未有盡力聯絡她便收回單位,以及把單位內的物品清走,質疑做法無理和不合法。公署認為,個案反映房屋署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有改善空間。

另一宗個案涉及出租房屋署單位,署方在前年4月接獲相關舉報,調查發現涉事單位戶主在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1,473天內,有1,220天不在香港而在海外居住。房屋署職員曾多次巡查涉事單位,其中兩次巡查中遇見非戶籍人士。

房屋署於前年8月發出「遷出通知書」,同月戶主提出上訴,並授權其姪子為代理人。上訴委員會在同年11月確認房屋署的「遷出通知書」,並通知戶主聆訊結果。

房屋署於前年11月28日發出通知書要求7天內交回單位,但期限屆滿當日戶主姪子稱未能交回單位。署方於同年12月7日發出「逐出單位通知書」,給予21天最後期限。最終屋邨辦事處在12月28日採取收回單位行動。

公署指出,房屋署在發出「遷出通知書」後,需時4個月才成功收回單位,認為部門有空間研究加快收回單位程序。

提19項建議 加快收回單位程序

申訴專員公署向房屋署及房協提出共19項改善建議。建議房屋署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並修訂相關工作指引;加強職員就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工作的培訓,讓職員了解修訂工作安排的流程。研究改善在「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改善與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聯絡的安排,要求租戶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等等。

公署並建議房協借鑑房屋署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修訂相關工作指引,並在修訂有關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的工作指引後,為職員安排培訓。房協應更積極及果斷處理未有交還單位的個案。又建議檢視處理前租戶遺留在單位內物品的程序。房協亦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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