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佔」無疑是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據史蒂格勒翻閱1900年以前所有經濟學的書籍和期刊,卻發現在最近幾個世紀,獨佔並非是嚴重問題。「現代經濟學之父」馬夏爾(Alfred Marshall), 1842~1924)在1890年出版的《經濟學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是當時探討一般經濟學最深入的著作,但該書五十五章中只用一章討論獨佔,即使他在後來的《產業與貿易》(Industry and Trade, 1919)這本書中,用了較多篇幅討論獨佔,直到1850年時,在英國使用「獨佔」這個字眼,仍侷限於指稱貿易的排他權利,而該權利是國會賦予的特權。
「獨佔」問題的源起
到19世紀末,一般人對獨佔的關心快速提升,史蒂格勒說他記得報道在一本著名的新聞扒糞專家史代芬斯(Lincoln Stefens)所寫的《城市之恥》(The Shame of the Cities, 1903)這本書中的一個插曲。該書中有一章是史代芬斯的自傳,章名為《我(在紐約市)引起一陣犯罪風潮》,該場犯罪戰是由兩個打對台的報社記者每天在比誰寫的犯罪新聞較多,在無心插柳下出現的。最後,那時的警署署長羅斯福(Therdore Roosevelt)出面勸服兩位記者適可而止,恢復紐約市較守法的特色。有關獨佔的類似事件也曾在美國發生:一連串對貪污扒糞與改革的文章,共通地強調標準石油公司、鐵路、鋼鐵托拉斯,以及其他成打的公司擁有強大的市場力量和巨大利潤的「罪行」。
經濟學家應該都看了這些文章,同時也受到一些事件發展的影響:一是美國在1890年通過了「反托拉斯法」,亦即休曼法(Sherman Act),此法引出了大量有關企業組織與實務策略的文件。二是美國與英國在19世紀初都出現了大規模企業合併、形成托拉斯的熱潮。三是以社會主義的觀點批判資本主義的文章越來越多,而且都強調資本主義社會的獨佔,「獨佔資本主義」在那些文章中幾乎成為一個拆不開的字詞,也就是沒有單獨的「獨佔」、「資本主義」或「獨佔與資本主義」字詞。
此外,「獨佔」這個名詞的意義改變了。
史蒂格勒表示,縱觀19世紀以前的歷史,如果人們看到一個行業裏有五家不同企業主的企業,人們就會說,這是一個「競爭」的行業。以榨橄欖油業為例,假設有A、B、C、D、E五個人在經營,他們是互相競爭的,A先生可能對好顧客提供折扣,B先生製作品質較純的油,C先生培育果實較多的橄欖樹等等。這個行業可能有和平共存的時期和激烈競爭的時期,但該行業還是被視為是競爭的。
史蒂格勒指出,每一門科學的成員持續地想對它的概念定義得更嚴謹,而當許多的學術界成員專職地研究該科學領域,愈有可能做到。在19世紀的後三十年,當經濟成為近乎受尊重的學術主題時,此過程更加速進行。(哈佛大學在1871年任命當巴(Charles Dunbar)為第一個經濟學教授,1875年授予伍德(Stuart Wood)為全美第一個經濟學博士,而他後來在費城經商。)競爭就是不斷地被修正的概念之一。
史蒂格勒說,一個人不必吹毛求疵就會擔心,如果某個行業只有少數幾家企業時,競爭是否真的存在?為何它們不能、也不會同意訂定一個利潤很高的價格,尤其是他們根本不必擔心新對手出現的情況下?再假想十家各自獨立的廠商不太可能訂定共同的價格,那麼十家以上也是如此。不過,如果只有兩家或三家廠商呢?
因此,經濟學家相互約定說,如果一個市場裏有大量的對手,就認定存在著競爭,並將該種市場稱為「完全競爭」。到底多少家對手才稱得上「大量」?一百家當然就足夠,但有時兩家就稱得上多數,而為了嚴苛的經濟分析,就假設該市場有數千家廠商。此外,也要假定所有的經濟行為者,如消費者和企業家,對產品的價格和品質都有完全的認知。史蒂格勒指出,定義雖不能讓我們認識真實世界,但它們的確能影響我們對真實世界的印象。假如只有擁有大量交易者的市場才叫完全競爭,而只有少數交易者的市場稱為寡佔(少數幾位賣者的字面意義),後者不具競爭性,也不是完全競爭。
史蒂格勒表示,由於反托拉斯法的判例,使得人們對於少數交易者市場的質疑與日俱增。第一宗被美國高等法院控訴確定的案例是艾迪斯頓水管公司(Addyston Pipe)案。當時有六家製造市區供水和下水道使用的大水管公司聯合訂定價格。比如說,它們會將俄亥俄州哥倫布市的大水管工程給其中一家公司承包,一旦哥市要購買污水道水管時,六家雖然都會參與投標,但五家的標價都會高於被規劃承包的那家廠商的標價。判定這種行為違法的著名判決書,是由塔虎脫(William Howard Taft,後來當過美國總統)法官於1898年撰寫的。
史蒂格勒說,一件或一百件這樣的案例並不足以證明當對手少時,「受限制的交易必有協議」乃是普遍、甚至常見的現象,況且這樣的案例在幾十年間也不超過百件。艾迪斯頓案是緣於一位被解僱的員工帶走會議記錄並交給司法部而起,這樣的事件不會天天有。(如果真的天天有,勾結就會停止,因此,這種事是不可能天天有的。)
獨佔成為「原罪」
在兩次大戰之間,人們對獨佔的注意力提高了,曾經和史蒂格勒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的伯恩斯(Arthur R. Burns,他必須和另一位伯恩斯(Arthur Frank Burns)共用一個信箱,後者後來當過經濟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在1932年寫了一本很有影響力的書,取了一個惡兆般的書名,叫做《競爭的消褪》(The Decline of Competition)。臨時國家經濟委員會(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Committee, 1938~1941)出版了45冊研究報告和三萬三千頁的聽證會記錄,指出獨佔的罪惡,使得阿諾德(Thurman Arnold)得以重振幾近垂死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獨佔因此在經濟學中成為普遍受到青睞的課題,其角色就像宗教裏的原罪一樣。不同的是,經濟學家攻擊獨佔所獲的報酬高於神職人員與原罪搏鬥所獲之報酬。統計數字顯示,在反托拉斯案中替獨佔那方辯護的經濟學家,比政府的經濟學家得到更高的報酬。這是不是顯示,有原罪者總是比打擊他們的衛道之士賺得更多?這可能是正確的,因為要人們揹負原罪的耻辱,就要多給他們補償。
1988年當時的一項發展,使得就算為數眾多的對手,在很多情況下也較不可能出現競爭。《壟斷性競爭理論》的作者張伯林,就像他書名所說的辯稱,幾乎所有的市場都是競爭和獨佔混合存在的。例如:福特和雪佛蘭的車子,雖然都是交通工具,甚至銷售價格一樣,但它們就是不同的車子。有些人就算他們買的車比別家貴10%,還是會買他們喜歡的品牌。假如有消費者想買雪佛蘭,張伯林就會認為,存在二十家雪佛蘭經銷商的任何一個大城市裏,仍不會是完全競爭的狀態。也許有的經銷商具地利之便,有的業務員笑容可掬,有的業務員人種膚色較受歡迎,如此一來,就他們收費高些,消費者還是會上門來。張伯林就這麼說:由於非常少的市場是買賣每件完全一樣的產品,而那種市場就是完全競爭,但它們可能不存在。
史蒂格勒說,若讀者認為他有點懷疑銷售人員的笑容或膚色的重要性,他的確就是這樣的。畢竟在大多數的市場裏,商品的價格與品質係關鍵因素。有些人對業者的忠誠或許不是基於價格、品質與服務,但這畢竟是極少數,而且這些人對無法實踐基本商業功能的販賣者仍予以支持,未免太膚淺了。
張伯林窮其畢生之力都在支持、辯護和中等程度地闡釋他那本由博士論文延伸而成的論著。據說他在教經濟理論時,原本決心涵括價格理論的廣泛課題,但最後卻都集中於壟斷性競爭。他創造出那個概念,但最後卻受它擺佈。不過,他的書在1930年代確實產生轟轟烈烈的影響,而且根深柢固地提高經濟學家對類以產品的差異之研究興趣。張伯林將其稱為「產品差異性」。
在英國,獨佔問題沒有美國那麼嚴重,但在1930年代,英國的經濟學家也同樣關注獨佔問題。1933年劍橋大學的羅賓遜夫人出版《不完全競爭經濟學》,開啟了她的事業生涯。那本書提出了一個易懂且精緻的決定獨佔價格的理論。壟斷性競爭和不完全競爭理論的各自擁護者為了爭取誰是「正名」的廣泛論戰,幫助凸顯了經濟學中的獨佔問題。
儘管史蒂格勒並不相信,但直到1950年代以前,他仍然接受經濟學界的流行觀點,此即「獨佔頗為普遍」。在製造業和礦業裏,獨佔是主導性的市場組織中的優勢形態。史蒂格勒曾經是個積極批判大企業者,傾向於支持有名的伯克(Robert Bork)法官所寫的《反托拉斯矛盾》(Antitrust Paradox)裏的反托拉斯政策之有趣觀點。他說有個傑出的律師(此君後來成為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曾將反托拉斯法比喻成美國拓荒時期的城鎮警長之傳統—不查看證據、辨別嫌疑犯來破案,只是走過主要街道,時時拔出手槍毆打幾個人即可。警長需要時常拿出手槍毆打幾個牛仔,至於當時那些牛仔是否有惹麻煩已經不重要,因為這些動作已經提醒了整個社區法律與秩序的存在。
史蒂格勒當時所持觀點的特色,可由他少數幾次出席國會委員的其中一次經驗來窺知一二。1950年時,勒威擔任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中研究鋼鐵業獨佔勢力的次委員會之顧問,他要求史蒂格勒出席公聽會作證。作證過程的對話如下:
勒威:假如我們採納你的建議,將美國鋼鐵公司分割成多家公司,就能完全解決獨佔競爭的問題嗎?
史蒂格勒:我想這樣是可以解決僱主方面的獨佔問題,但受雇者方面還是會有獨佔的情況。因此,我個人希望反托拉斯法同時適用於僱主和鋼鐵工人工會。
主席(塞勒(Emanuel Celler)):要把美國鋼鐵公司的日內瓦廠依據國界割離,並非難事,不是嗎?
史蒂格勒:我想,除了政治考慮外,不會太難。事實上,幾乎美國鋼鐵公司的每個廠在未併入該公司前,都是獨立的。
主席:要把日內瓦廠分割給別家公司經營,或把蓋瑞(Gary)廠分割給另一家公司經營,均非難事,可是也要把阿拉巴馬州的伯明罕廠分割給他人經營嗎?
史蒂格勒:我不覺得有甚麼困難。
主席:你認為我們是否需要重新審視反托拉斯法案的法律結構,看看是否需要修改,好讓這些寡佔者的過份行為或罪惡能受到適當的制裁?
史蒂格勒:當然,這是我的信仰—由經濟學者而非律師的角度來看—不論是由法條或法院的判例或反托拉斯局的行政命令來看,反托拉斯法的基本麻煩在於未能認知到,當一個行業只有、或只受控於少數幾家大廠時,其市場結構必然不符效率競爭的運作。
史蒂格勒說他對那時討論經營鋼鐵公司的適當方法之信心表示歎服,他之後都不敢再說他對任何行業(包括高等教育在內),擁有那樣的知識。而更令他困窘的是,他不再相信他曾說過的經濟學內容。
不過,史蒂格勒對美國鋼鐵公司的規模大不會導致效率較佳的大膽推論,後來得到史實的強烈支時。假若某一個人在1950年的最後一天,用一千美元買下美國鋼鐵公司的股票,並將股利再持續投入,則到1986年的最後一天時,價值總額為一萬零六百美元。若此人在當時將那一千美元買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各類股票,則他在同一時間可得到五萬零四百美元。史蒂格勒說他真希望當時可以勸得動他的父親,把其所擁有的美國鋼鐵股票賣出去。
因此,在1950年時,史蒂格勒相信,獨佔是美國公共政策的重要問題,要解決該問題,必須強硬地將掌控市場的大廠分割、嚴懲相互勾結的企業。他說他懼怕鋼鐵公司獨佔行為的辯解理由,是經濟學裏的傳統觀點,就是該行業「集中」於少數廠商。當時美國鋼鐵公司有30%的市場銷售量,貝斯里漢(Beth Lehem)的佔有率稍低於15%,瑞帕布里克(Republic)佔有9%,而瓊斯和拉夫林(Jones and Laughlin)佔了約5%,前四家公司就佔了60%的產品市場,在建築用鋼上所佔的比例更高。包括史蒂格勒在內的大多數經濟學家都相信,這麼高的產業集中會帶來大量的非競爭行為,而這樣的想法是來自共識,並非立基於證據。在維持這樣的立場近十年後,史蒂格勒對獨佔的懼怕開始消退。他覺得其立場轉變的理由值得詳述,因為其中多數理由也影響整個經濟學界,以致整體立場也有一些同方向的變化。
不必怕獨佔
史蒂格勒指出,長久以來,一直有一些人為私人企業說話,熊彼德(Joseph A. Schumpeter)就是其一,他是第一位對獨佔問題的重要性提出稍具深度質疑者。這位在哈佛大學任教的奧地利教授頗為吸引人,很值得提一提其人其事。
在第一次大戰前,熊彼德在維也納展開頗為絢燦的學術生涯。據傳他曾發誓要成為維也納最好的經濟學家、騎師和情人,但他從未達成最佳騎師的願望。經過幾次事業上的起落,包括當過奧地利惡性通貨膨脹時期的短命財政部長。熊彼德在1932年到美國哈佛大學任教,他治學嚴謹認真,而且相當聰明,但在談論經濟理論時喜歡裝腔作勢。1940年,美國經濟學會在紐奧爾良召開年會,史蒂格勒才遇到他,很誠懇地跟史蒂格勒招呼,並提到已經讀過史蒂格勒的一些著作,而且隨即問說:「親愛的同行,當你研讀現代數理物理學時,難道不記得經濟學裏的一般均衡理論嗎?」史蒂格勒說他忘記了當時他是否勇敢地承認他悲哀地忽略數理物理學,但他確定他沒敢對熊彼德說他懷疑熊彼德對該領域知多少。
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1942)這本書中,熊彼德描繪出一幅與傳統不同的資本主義過程的圖像。熊彼德辯稱,賓夕凡尼亞州和紐約州中央鐵路公司間的競爭,或許只是偶爾發生,甚至可能無足輕重,但是貨車、汽車、飛機等新型交通工具,對鐵路的競爭威脅才真是大事。他是這麼寫的:
「重要的競爭是來自新商品、新科技、新的供應來源、新組織型態(例如:最大規模的控制單位)。握有決定性的成本與品質優勢的競爭,其對既存廠商的打擊並非降低它們的利潤與產出,而是威脅它們的基礎與生存。此種競爭比他種競爭(比如廠商之間的價格競爭)來得更有效果,有如砲轟相對於推門。……」
史蒂格勒認為多數經濟學家反對這種異端觀點,但對他對於獨佔的立場之轉變卻是有影響的。而另外有第二個人對他更有影響力,這個人是達瑞克特。
當史蒂格勒在1958年由哥倫比亞大學轉到芝加哥大學任教時,開始時常去拜訪達瑞克特。達瑞克特和勒威合開一門反托拉斯法的課,他清楚的思路改變了芝加哥學派思考產業問題的方法,史蒂格勒舉了一個例子說,世人當時多謠傳,歷史悠久的標準石油公司主要是以掠奪性策略獲取主控市場的地位,比如採行賄胳對手的員工,惡意破壞對手的生產設備,尤其是在各地區削價競爭等等。削價的手法是標準石油公司在某市鎮用低於成本的價格販賣,直到當地的油商宣布倒閉,洛克斐勒(John D. Rockfeller)再以憐憫的姿態買下對手。
達瑞克特不相信這樣的故事,理由有二:一是價格戰對勝利者而言也相當昂貴,甚至是特別對勝利者不利,因其產出和損失都超過那些小對手。二是只要價格一回升到獨佔價格水準時,那個市鎮就會有新對手出現。有個能幹的年輕同事馬吉(John S. McGee),小心地查閱厚達13,500頁的紀錄,沒發現有顯示掠奪性削價的證據。馬吉說:「我相信標準石油公司假如有的話,並未有系統地在任何地點削降零售價來減少競爭。」相反的,該公司經常發現,把售價訂得比對手高些,反而更有利可圖。
史蒂格勒指出,達瑞克特研究經濟學相當認真。在分析每年不同的措施(搭售、專利、維持轉售價格等…)時,他都盡力找出促使生意人採用此手段逐利的理由。獨佔力量的運用是一個理由,但有時採用此手段是可以達到極大效率。在解釋商業行為時,獨佔已不再扮演「幾近獨佔」的地位(因為人們也會考慮其他理由)。佩爾斯曼(Sam Peltzman)、鄧塞茲(Harold Demsetz)、特爾色(Lester Telser),以及其他人的研究更加快獨佔角色的消褪。
史蒂格勒說他往往受到經濟理論的影響:讓我們回到五個業者的榨橄欖油業例子。假設每個業者榨出2,000擔油,每擔油的成本為1.6錐可馬(drachma, 古希臘貨幣),若能以獨佔價格4錐可馬賣出,每季可獲得4,800錐可馬的獨佔利潤(2000×2.4[4-1.6])。若其中一人能偷偷地將價格降到3.5錐可馬,且掌握住最大買主大約400擔油的生意,他將額外獲得760錐可馬(400*(3.5-1.6)的獨佔利潤。他會被揭穿嗎?史蒂格勒認為不太容易。此人和他給予折扣的買者都沒有洩露這種暗盤交易的明顯動機。史蒂格勒對此問題所寫的論文〈寡佔理論〉(A Theory of Oligopoly)曾討論偵察作弊的課題,結論是:作弊往往不易完全被看穿。這也就讓同謀較難形成,即使能形成,但結盟力較弱。此一論點乃是延伸史蒂格勒在資訊經濟學上的研究。
進一步說,事實乎肯定了這個結論。最讓史蒂格勒印象深刻的例子是:有人組成承銷銀行團準備購買和轉賣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當德州或底特律或華盛頓核能俱樂部要債券時,係透過廣告標售。有一群承銷業者結合在一起,並出價99美元購買十年到期附年息5%面值100美元的該種債券(免稅)。有時只有一個銀行團投標,有時可能有20家銀行團都參與投標。得標者再將99美元買到的債券,以100.5美元轉售,則「承銷者的利益為1.5美元。根據凱塞爾(Reuben Kessel)對數千種此類標購的研究,發現當20家競標時,承銷利益為14美元;當只有一家投標時,則為20美元。不過,即使是兩家競標,利益則由20美元降為17美元;若有三家競標者,又降為16美元。這就是說,即使只有一家或兩家對手,該利益也出奇地接近競爭的水準。所以,就算是只有少數幾家獨立的廠商,競爭還是很難被壓制的。」
競爭是堅硬的雜草
史蒂格勒於是認為,不管是因為上述因素或其他理由,越來越多的濟學家開始相信競爭是堅硬的雜草,而非細緻的花朶。這樣的觀念轉變發生在先,後來才出現在美國市場的強力國際競爭,比如汽車、鋼鐵之類的行業。這種國際競爭或許更強化了「獨佔是普遍存在的」論點。因此,人們對反托拉斯的熱忱減弱了,儘管那種熱誠還未消失。當時,史蒂格勒開始在幾件反托拉斯案中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其中包括1982年摩比石油公司(Mobil)企圖買下馬拉松石油公司(Marathon)這個案子。
反托拉斯案例通常是難以置信地耗時又花費龐大的,但掌控多家公司的出價卻很快,假如被相中的公司反對讓渡,不管是要求較高的價格,或是要保護原有公司幹部的工作機會,它都會請求法院簽發強制命令,阻止掌控企圖,而摩比—馬拉松案的審判只花了一個星期。這個案子的最大癥結在於:摩比和馬拉松同為中西部數個州的汽油大批發商。如果這些州單獨或聯合地來看,為不同的市場,則合併「可能」傷到競爭;假若這些州皆為廣大的中西部市場之部份而已,則合併不可能降低競爭程度。史蒂格勒作證指出,這個石油市場遠大於這些受影響的州。而另一位名教授則作證唱反調。史蒂格勒的看法主要基於底特律、芝加哥和紐奧爾良三地批發價格的變動趨勢一致。如果買賣者無法經常變換交易地點來買低賣高,這三個城市的價格為何如此相似?也就是說,這三個城市是屬於同一個市場。另一方的經濟學家則爭辯說:買者就是無法在別的地方價格較低時,跑到那兒去買。可是,他們並不能解釋何以價格的變動如此相似。
法官判定摩比輸,這也等於判定史蒂格勒輸。史蒂格勒感到苦惱,他說他的難過可能來自虛榮心作祟,但實在也有一點利他成份在內。因為美國鋼鐵公司也有意購買馬拉松石油公司,但出價比摩比低了十億美元,因此,馬拉松股票持有人(史蒂格勒表示他不是其中之一)是此判決的真正輸家。史蒂格勒憤憤不平的說,讓被相中的公司得以選買主,使其幹部受益而股東受損,就是反托拉斯法政策的一項目的嗎?事實上,反托拉斯政策經常、甚至是有增無減地導致如此不當的結果,是保護了而不是挑戰低效率的企業。而且,反托拉斯法己成為律師們打獵的證照,勝訴的案件還可請求受損額的三倍補償作為獎勵。
反托拉斯法是律師們打獵的證照
史蒂格勒特別要大家看一下民間反托拉斯的行動:有一位在波士頓地區的加油站主人,為所有的加油站主人的利益控告主要的石油煉油廠。他的控訴內容為,他在德士古(Texaco)的加油機(幫浦)中,只能賣德士古的汽油,不能賣其它公司的汽油,如此剝奪了他選擇競爭的供給來源之機會。
史蒂格勒認為這個案例完全沒有優點。若依原告的意見,則德士古公司根本無法監控透過它的加油機所賣出汽油的品質,因其品質會因每次儲油槽的汽油來源有而有所不同。德士古這個商標是「品牌」(generis),較適當的名字是「未烙印品牌」(maverick)。德士古對於經由它的加油機所賣出的汽油負有責任,儘管德士古無法完全控制汽油品質。再者,該加油站主人並不是受到德士古的脅迫,才在他的加油站中只擁有德士古一家的加油機。並沒有明顯的障礙使他不能轉用其他較有名或較無名的品牌,也沒有證據顯示煉油業者間在品牌使用權的契約條款上相互勾結。所以,史蒂格勒深信被告們是站得住腳的(史蒂格勒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顧問)。不過,煉油業者擔心沒經驗的法官會做出難以預測的判決,因此他們中途就丟出小毛巾認輸(拳擊賽中提前認輸的做法)。他們賠了三千萬美元,大致上由二十位律師與二十萬個加油站主人分。
類似的故事每年都可能上演許多次,因而史蒂格勒相信,管理民間反托拉斯法案件的法律應該有所改變。至少必須強制這些同階級共同行動的原告,在被告嬴得訴訟時負擔被告的訴訟成本,這樣做就可大幅減少勝訴機率不大的案件來攪場,且大大降低訴訟件數。
上一章已討論過史蒂格勒認為敏斯這位經濟學家,在經濟大恐慌時期對經濟思考的顯著影響力。到1950和1960年代,史蒂格勒仍認為,敏斯對美國一般民眾與經濟學界,在思考有關美國經濟究竟是如何運作上,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敏斯對下列四個問題給了這樣的答案:
受制於大公司的行業會不會在景氣衰退時降低價格?
答:通常不會。
大公司的前途係由幹部控制,抑或由股東掌控?
答:幹部。
美國人大部份的財富是掌控在兩百個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手中?
答:是的。
實證上,我們如何確定一個產業是競爭或獨佔?
答:以它對產出的控制集中度來評估。說得更具體點,就是看它的集中比率:該行業中四家最大公司的銷售佔有率。假如這個比率相當高(如75%或更高),則此產業可能不是競爭的型態。
史蒂格勒說,前兩題的答案雖並非敏斯首創,但他當然是每題答案的最有影響力說明者。史蒂格勒表示,雖然他相信這四題的答案都是錯誤或嚴重誤導,但這些答案就是他作證時所回答的。
史蒂格勒說他和敏斯意見不同近十年的課題,就是上提的第一個命題,也就是「價格是由大公司單方面決定,一旦決定後,不論製造成本改變或對產品的需求發生變化,價格都會一直停在此水準頗長一段時間。」這個論點是1935年首度出現在提報給農業部長華列斯(Henry Wallace)的備忘錄中,稍後即由美國參議院出版成《產業價格及其相對僵固性》(Industrial Prices and Their Relative Infexibility, 第七十四屆國會第一會期第十三號文件)。上一章已提過,敏斯將1932年至1940年的經濟大恐慌時期的嚴重程度,歸咎於價格體系無法在價格管理的新世界中有效運作之故。
史蒂格勒表示,在1940年代末之前,有很多經濟學家跟他一樣懷疑這種說法,但直到1950年代,敏斯以類似的論調,企圖解釋通貨膨脹的出現之後,他才忍不住駁斥敏斯的理論。敏斯說明通貨膨脹時辯說,巨型企業之所以抬高價格只是單純地要增加利潤,它們乃是利用企業的大規模及市場力量所賦予的訂價上之「自由決定空間」(Zone of discretion)。這個論調受到參議員凱發佛(Estes Kefauver)青睞,因為他自1957年起所舉辦的一系列聽證會中(司法委員會反托拉斯及獨佔次委員會第一部份)攻擊大企業的工具。在那段期間,敏斯成為作證的明星學者,他利用漂亮的圖表解釋1953到1957年間價格的提升,只是受到價格被操弄的產業提高價格所致,也就是說,大公司冷靜決定的價格根本不理會供需狀況。
不過,史蒂格勒說他一直懷疑價格僵固性的存在,而他在不久之後,就獲得一個機會去進行檢測。那是他成為聯邦政府物價統計委員會的主席(此委員會是在1959年由當時的預算局之要求而成立),該委員會專門研究「躉售物價」,這是敏斯的研究發現之基礎。一個由麥克阿里斯特(Harry E. McAllister)所做的研究發現,買者所實際支付的價格是相當有彈性的,而且還常常變動,這都是相對於賣者呈報給物價蒐集單位(勞工統計局)的數據而言。這個證據和其他數據讓史蒂格勒肯定地推論說,沒證據支持敏斯對通貨膨脹的解釋。他又說,如果依敏斯的做法,應用於1957年以後的資料,將觀察到:某個公司的價格上漲率以及管理價格的存在程度,或某產業銷售額中幾個大公司的佔有率之間,是負相關而不是正相關。
史蒂格勒說他記得,大概就在這個時期,他和敏斯在經濟發展委員會舉辦的一場會議中相遇,敏斯對史蒂格勒說:「我並不像你想像的那麼笨。」當時史蒂格勒大吃一驚,之後竟然忘了他當時結結巴巴地究竟回答了甚麼。史蒂格勒說他希望當時沒有認為敏斯是愚笨的,就像他之後絕對沒有這樣認為一樣。他補充說:「真的,一個蠢貨怎可能犯下如此重大且成功的錯誤?」
由於價格體系的本質對經濟學家以及經濟體系的運作相當重要,史蒂格勒乃回到價格的研究,實際上是由尋求重要價格數據的企業所贊助。史蒂格勒勸誘金道爾(James K. Kindahl)離開Amherst學院,兩人兩年間走訪各大企業,詢問它們十年來的「購買」價格。他們之所以選擇購買價格而不選銷售價格的理由是,如果某位業者對顧客收取較低的價格,則他可能會被控以羅賓遜—派特門(Robinson-Patman)法案中的價格歧視罪,但以較低的價格承購者則可免責。他們的研究成品取名為《產業價格的行為》(The Behavior of Industrial Prices),於1970年由國民經濟研究中心(NBER)出版。他們在書中辯稱,他們的證據足以顯示,真正的價格反映市場需求減緩之程度,趗過官方的勞工統計局所公布的價格資料(那些大部份是訂價,並非實際交易價格)。敏斯強烈且重覆地否認該研究推論的正確性。當1982年一場為慶祝現代公司(The Modern Corporation)成立50周年的研討會,在史丹福大學召開時,敏斯仍以他一向的充沛力現身衛護他原始的假說。
史蒂格勒認為,敏斯的學說在經濟學裏受到的支持,不及它們在經濟大恐慌時期受到支持的程度。不過,敏斯學說的持續存在,正是它們能嬴得主導的政治思想的喜好之關鍵因素。史蒂格勒表示,這種說法是公平的。畢竟某個概念一旦廣被接受,就保證有某些程度的不朽性,其受歡迎程度的降低,往往是大家興趣轉移的結果,較少是因為提出相反的證據所致,而且不論該證據是多麼的具有說服力都是一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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