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球港隊前領隊涉嫌於擔任領隊期間偽造水球運動員的訓練出席紀錄,騙取香港體育學院發放政府資助超過41萬元。被告今日(6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案情指他對運動員實施一項「非官方」計劃,要求未達到規定訓練時數的運動員將津貼部份退還給他。法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7日,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古汝發(62歲)在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案發期間,擔任泳總水球委員會的義務秘書暨水球港隊領隊。負責向體院提交水球運動員的每月訓練紀錄作核實。
案情指,民政事務局於2018年1月推出「隊際運動項目五年發展計劃」(五年計劃),以提升本港隊際運動成績。
泳總負責推廣游泳運動,以及管理水球隊等多支代表香港出賽的游泳運動隊伍。由泳總提名的運動員,如每月訓練出席率達八成,則可獲民政事務局按計劃,經體院發放每月訓練津貼4,000元。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期,向體院報稱在5年計劃下獲提名的水球港隊運動員,已出席其訓練紀錄上訂明的所有訓練,體院因而向33名水球運動員發放津貼共412,000元。
被告另向水球運動員介紹一套「非官方」制度,要求運動員若未能達標,須將部份津貼按比例退還,並將相關資金存入一個與兩名水球隊隊長開設的聯名銀行戶口,作為水球隊的發展及開支之用。涉及共約36萬元。被告於2022年10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虛報隊員練習時數。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於退休前經營印刷廠業務,長年熱心推動香港水球運動的發展。被告在求情信中提到,自己在過去30年間,6度以運動員及工作人員身份代表香港隊參加亞運水球賽事,2010年後改為領隊帶領水球隊。他憶述,香港水球自上世紀90年代乏人問津時期,他積極參與推廣,並促成香港女子水球隊的成立。
辯方強調,被告行為並非有意欺騙政府公帑,只是為繼續發展及推廣香港水球隊而錯誤犯案;他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將款項存入由他與男女子水球港隊兩名隊長聯名持有的銀行賬戶,涉款用於發展水球運動,並曾支付約5萬元的隊員參賽費用。被告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感到後悔,並願意向政府償還款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另外,泳總會長王敏超及男女子水球港隊成員亦有撰寫求情信。
法官聽取求情後,決定將案件押後至3月7日,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DCCC 42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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