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4日)刊憲,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以及邵嵐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並施行以下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並撤銷郭榮鏗、任建峰的大律師和律師資格,及暫時罷免袁弓夷7間公司的董事資格,即時生效。
被問到措施效用。鄧炳強則稱「有效」,指部份潛逃者正向外國政府申請「身份」,並稱當他們「沒有利用價值時候,你就會變為一個棄卒」,政府取消他們的護照,他們沒有身份便不可以「周圍去」。
他又稱,取消有關人士在香港的專業資格後,「如果呢啲地方仲繼續俾佢喺當地有相關資格嘅話,你呢個司法制度仲有無公信力呢,呢個我諗由返你啲自己判斷」。
他又指,會透過不同方法切斷有關人士的資金來源,任何人為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都構成違法行為。
翻查資料, 這是3月23日《基本法》「23條」實施後,第二次將個別被通緝人士列為「國安罪潛逃者」。今年6月12日,政府將6人列為「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鄧炳強稱至今未就向相關人士提供資金的行為作出拘捕或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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