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被指將銀行賬戶借出予犯罪集團,清洗362萬多元騙案贓款,今日(3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法庭接納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較原本判刑加重30%。
案情指,被告鄧兆軒(現年21歲)於2021年答應朋友以3,000元報酬借出銀行賬戶,並被安排入住酒店5天,期間需交出手機及銀行卡。同年8月5日至6日,一名女事主接到自稱是中國大陸銀行和執法人員的來電,指她在大陸犯罪,要求她提供銀行賬戶和個人資料。
同月7日,該名女事主報案指其銀行賬戶被盜用,80萬元被轉至被告的賬戶。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賬戶在同年8月6日至10日期間,共有14筆總共362萬多元的存款,款項同日快速提款,只剩下小額結餘,顯示賬戶被利用作洗黑錢用途。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只是學生,容易受人誘使,並誤交損友。他於2022年在職訓局修畢電機工程高級文憑後,曾擔任防水工程建築工人,月入約2萬元。辯方強調被告對詐騙案毫不知情,亦是初犯,事後亦沒有收過任何報酬。
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指,被告的戶口短短5天內共涉及清洗黑錢362萬多元,即使他聲稱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但單純借出戶口亦非減刑因素。因應洗黑錢案件的猖獗程度變本加厲,法庭接納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以加強阻嚇力。陳官最終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年輕初犯,判處他監禁32個月,刑期較原本判刑加重30%。
警方於判刑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會就同類區域法院案件申請加刑,以遏止洗黑錢活動。警方數據顯示,洗黑錢案件數字持續上升,由2020年的700多宗增至去年的6千多宗,今年首7個月更急升至近5千宗。今年1月至8月期間,更有超過7千人因涉嫌洗黑錢被捕,較去年同期增加約25%,當中超過七成被捕人士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貪圖小利而出售或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以免誤墮法網。市民如租借戶口予他人使用,該戶口被不法份子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或清洗黑錢,戶口持有人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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