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各罰款18,530元。

屋宇署早前向大埔一幢樓齡54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的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在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啓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和拆除鐵閘。

由於該2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

🏵️《九評》20周年👉🏻 https://hk.epochtimes.com/category/專題/退黨大潮

💎成為會員 📧訂閱電子報
https://hk.epochtimes.com/subscribe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