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30日)重啟《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提出多項立法或修例建議,當局更首次引入「國家秘密」概念。
提「國家秘密」概念 新聞引述消息都中招?
在長達80多頁的諮詢文件中,第5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佔了不少篇幅。當局指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而且只保護了例如「防務資料」及「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等特定機密資料,未能廣泛涵蓋屬「國家秘密」的資料,因此需予完善。
參照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0條定義,「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及「秘密」3級,只使是洩露最後者也會危害國安。當局提議參照上述定義,涵蓋下列7項秘密,如其中一項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而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安,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
(a)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
(b) 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c) 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或
(g) 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資深傳媒人林妙茵質疑,傳媒在報道時不時引述政府內部消息,包括行政會議通過某個決定、即將發表的《施政報告》內容、以及警方查案進展等,往後相關報道手法可能牴觸法律,惟諮詢文件無提及,假如有關秘密不涉及國安,新聞報道可否成為免責辯解,「問題是,誰、和怎樣定義?」
她提到2013年電視發牌風波中,有傳媒取得行政會議的敏感文件,報道了政府決策的轉折和考慮,反問同樣處境若發生在將來,「還可報否?」
記協:應細定機密範圍 憂日後記者工作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對於當局採用「秘密」而非本港常用的「機密」字眼感有趣,認為應分清楚兩者的分別,並以本港熟知的字眼來定義。他認為當局應定下統一而清晰的範圍,以免增加記者報道的風險。
陳指,美英等國的機密法例主要規管官員,擔心日後立法影響記者撰寫調查報道,以及令市民更不願擔任吹哨者「爆料」,記者寫稿時也肯定會較過往更顧慮,甚至因擔心違法而放棄報道,長遠會影響新聞自由。他補充指,本港不像外國般有足夠權力平衡,確保傳媒監察公權力時不受侵害,形容當局單純引用外國法律例子的做法是「橙同蘋果嘅比較」。
當局今早的記者會歷時約69分鐘,期間未收到諮詢文件準備,問答環節更只安排了6間傳媒發問,陳直言安排並不理想,讓記者無法更深入發問,而且較側重在回應外媒問題,認為本地媒體角色不可看輕,當局不應厚此薄彼。
鄧炳強:即使豁免亦不能輕率
今次諮詢文件未有如2003年,將「公眾利益」納入抗辯理由,有立法會議員亦關注傳媒在新罪行下,容易誤墮法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諮詢文件參考了中國法律對「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他舉例稱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甚無關係,反之如涉及防務、部署情況等資料就與國安相關,「當有人面對拿著文件時,他會有常識去理解哪些是有合理權限披露,及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指任何罪行均需證明意圖。
他又說留意到有意見認為應加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豁免理由,當局將會研究和考慮,但強調即使豁免亦不能輕率,「唔係係人都講『我公眾利益喎!』咁就豁免,法律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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