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女被指於 2020年2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其中一名案發時19歲的單親母親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兩罪罪成,被判入獄34個月。她不服定罪及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二(16日)開庭審理,申請人一方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過度介入,形容是「坐入格鬥場」,予人未審先判的觀感,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裁決。
申請人林天詠(案發時19歲),2022年10月被判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成,入獄34個月。本案由3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認為,申請人在案中未有獲得公平審訊,他指出同案另外5人選擇認罪,但原審未有先處理申請人的審訊,然後再一拼處理同案被告的判刑。反而先對5名認罪被告判刑,一個月後才開始審訊。
石書銘又提到,原審在對同案其他被告判刑理由中提及「六人各有分工」,明顯是包括林天詠,認為予人未審先判的觀感。對於為何申請人當時未有提出反對,石書銘指當時認為承認案情不是用於指證林,相信法官能夠自行屏除,惟原審在判刑時,其理由卻加入申請人的角色,認為原審對申請人的角色有既定想法。
申請人一方又指,原審法官練錦鴻在首名控方證人作供時開始,已經開始「取替」控方主問,到第2名證人作供時,所有問題幾乎全部由原審提出,控方幾乎沒有提出過問題,形容原審介入的程度「如同坐入格鬥場」。
此外,石書銘又指,原審指示控辯雙方遞交書面陳詞之後擇日再訊,當時他以為仍可以作出口頭陳詞,但應訊當日原審已隨即裁定申請人罪成。他又指申請人在作供期間曾經情緒激動和哭泣,辯方要求退庭讓申請人休息,惟遭到原審拒絕。
律政司一方就認為,原審沒有任何偏袒,認為原審有權向證人發問以澄清事件。律政司亦認為,原審追問的問題並非本案爭議點,而且屬後期的介入,例如被告有否戴頭笠,或構成身份辨認爭議。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6個月內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CACC18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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