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1」前夕,15歲少女涉於天水圍張貼文宣遭人舉報,警方在她身上搜出白電油等物品,被指藏有汽油彈原材料。她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裁判官水佳麗考慮感化報告後判12個月感化,勸勉少女好好學習並「用才幹能力貢獻香港」。不過律政司繼早前成功覆核同一裁判官另一判刑後似乎食髓知味,今日再於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明言縱使有關原材料未必能製作成汽油彈,量刑仍須考慮意圖。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排拒拘留式刑罰為出錯,押後判刑以等待社會服務令報告,不排除接納申請方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少女復課日上庭 由家屬、老師陪同
現年16歲的中四少女本來今日復課,今早由家屬及老師陪同出席聆訊,在法庭內一臉茫然,不時四處張望,明顯對於遭律政司覆核刑期感到不明所以。她被控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微量乙醇的玻璃瓶、消毒藥水、白電油、白色粉末、錫紙、毛巾。
她於5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承認控罪,裁判官水佳麗考慮感化報告後判處12個月感化令,其時指明白年輕人滿腔熱血,然而質疑這樣做法未有幫助,勸勉少女好好學習,「善用才幹能力貢獻香港,而非使用暴力」,待思想成熟後施展抱負才有意思。當時少女聞言後離開法庭時不禁落淚。
今日刑期覆核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寶琴三名法官共同處理;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答辯人則為15歲少女,由大律師何偉健、曾鴻玲代表。
律政司早前曾就同一裁判官另一判刑申請刑期覆核,涉案15歲少年被指於凌晨元朗無人馬路上投擲汽油彈,同樣處理本案的三名法官直斥原審裁判官在原則上出錯,由本來18個月感化令改為判入勞教中心。律政司或感到食髓知味,現時同時就其他裁判官原審判刑申請刑罰覆核。
法官質疑原材料未必能製成汽油彈 申請方放大意圖
申請方將涉案證物呈堂以供法官檢視,當中包括一個錫紙包裹,以膠袋盛載的15克洗衣粉、一個500毫升容量,只剩餘微量殘留乙醇的空玻璃瓶、一瓶133毫升容量,檢獲時只剩下109毫升的白電油、一瓶消毒藥水,及一條粉紅色毛巾。證物當中並無任何助燃物品,例如火柴、打火機等。
申請方指控罪具有兩個元素,分為「管有物品」以及「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故此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答辯人的使用意圖。申請方更引用一些縱火案例以示現時判刑過輕,遭法官彭寶琴質疑答辯人只是管有原材料,其後向感化官表示根據網上相片以製作汽油彈,「能否成功製造都成疑問,這樣就當成是縱火,會否有所跳步?」認為案例未必適用。
申請方回應稱,法庭不能只停留在製作階段而不考慮其後用途,又指答辯人原審招認時指出,向父親要求代為購買白電油,又於晚上帶著原材料到街上,認為意圖明顯。申請方更直言,答辯人招認時已表示將用來投到河邊測試威力,並非只製造不打算點燃,如果法庭仍然排除意圖,認為法庭未能將整件事全盤考慮。
彭官再要求申請方澄清,如果假定涉案材料未能製作成汽油彈,是否因為答辯人有意圖投擲,就能作為量刑標準。申請方舉例指,有些毒品案件藥性較低,或令被告以為判刑就會較輕。彭官即時表示毒品案件性質不同,「無論如何都是毒品」,然而如果證物完全不能製作成汽油彈,就不能歸類成汽油彈類,認為申請方因控罪嚴重,就將犯罪意圖放了很大比重。
首席法官潘兆初亦提到,被告純粹根據網上指示製作「做得成才合理」,然而如果證物與汽油彈材料風馬牛不相及,就不能夠單看意圖,也須要視乎物品是甚麼,接納物品是與案情有所分別。不過潘官同意申請方指案情嚴重,認為法庭須要考慮加刑。
申請方再承認將以答辯人的犯罪意圖作為依歸,又指如果辯方認為有關物品未能製作成汽油彈,應該在原審判刑前提出,認為此時才作這樣觀點太遲。
申請方亦明言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案情及罪責,斷言答辯人管有物品並非只出於巧合,而是早有預謀,於夜深將物品帶到街上,更認為是有所意圖。申請方亦提到縱使汽油彈未組裝而成,但白電油本身亦屬易燃物品,認為有一定危險性。
律政司稱原審法官原則性犯錯 提出判入更生中心
申請方更直言,原審裁判官裁決時忽略考慮其他判刑因素,如阻嚇性、保護社會等等,亦沒有考慮犯罪意圖來自答辯人,將焦點放於答辯人為好學生就給予感化令,判詞用上很大篇幅形容答辯人的學業進度,認為過度集中答辯人的情況,直斥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要求上訴庭改判拘留式懲罰。
對於判刑選項,潘官問申請方如考慮拘留式懲罰,「不會認為本案案情須要判監禁吧?」申請方回應指「不用」。潘官接觸提到,由於本案答辯人為女性,判入勞教中心亦不適合;而對於教導所方面,潘官亦指拘留時間較長,最短亦須一年以上,也與案情不太合適。
潘官最後提到更生中心這個選項,並詢問申請方原意是否合適。申請方指根據案例,判入更生中心具有五個目的:阻嚇年輕罪犯再次犯罪、改變不良行為、加強守法意識、培育人際關係、以及協助再次融入社會。
潘官其後亦指,法庭亦會考慮非拘留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惟申請方聲稱根據案例,曾有法官不建議學生接受社會服務令,認為全職學生本身已須上課,倘若每日工作8小時,未必能夠負荷。潘官回應時只提到,根據法例訂明14歲以上就已可以接受社會服務令工作。
不過申請人又強稱,鑑於答辯人原審曾提到稍後考慮再次參與合法遊行示威,或與其他參與者有溝通聯絡,為了避免同類案件再次發生,認為判入更生中心較為合適。
申請人其後提到答辯人學業情況,指出答辯人於中一時的遲到次數、缺席日數偏高,答辯人回應指由於身體不適,其時潘官直言「這是較小時候的事」,申請方亦同意自中三後,答辯人的成績、操行亦有顯著進步,但仍堅稱在監管下對答辯人有較好的益處。
其後法庭呈堂一張地圖,法官發現天水圍天秀路附近有一條河,或認為答辯人當時正打算到河邊進行測試,向答辯方詢問與涉案地點的距離。答辯方指兩者步行距離毋須10分鐘。其時,潘官曾經詢問地圖中「天瑞苑」的意思是甚麼,申請方回應指「這是住宅」。
答辯方希望法庭判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稱阻嚇性不足
答辯方求情前先遭潘官質問,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只有索取感化報告,未有考慮其他判刑指引,例如社會服務令報告等做法是否合適,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或考慮到答辯人背景年輕,故認為只索取感化報告已經足夠。
答辯方再強調「她並非一個壞分子」,中四班主任早前為她撰寫的求情信內容亦提到,答辯人於犯案後的數個星期已經感到真實悔意,下課後逗留在圖書館內溫習數個小時,並指事後感到非常害怕,更向老師道歉。
答辯方認為社會服務令也算是監禁式刑罰,而且即時已索取答辯人指示,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安排,同時提到感化官能安排未成年人士只於星期六及日工作。答辯方更引用英國案例,指出答辯人並非干犯縱火罪,故此申請方所列之案例並不適合,直言「被告不應就沒干犯的罪行受懲罰」。
答辯方又強調,化驗報告已經證實有關證物只屬於一個空瓶子,微量乙醇只因殘留瓶中,至於消毒藥水、洗衣粉等只屬平常物品。而答辯人當時身上更沒有任何易燃劑,如打火機等等,坦言「距離能製作汽油彈『十畫未有一撇』。」
答辯方最後指,縱使今日須要復課,答辯人仍然獲兩名老師到庭支持,考慮到答辯人情況,希望法庭判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回應斥,反對答辯方形容社會服務令屬監禁式刑罰,認為倘若法庭判以非拘留式刑罰,將會帶給社會嚴重錯誤訊息。申請方更聲稱社會服務令阻嚇性不足,須要給予社會足夠阻嚇訊息。
三位法官其後退庭商議片刻,潘官最後指出鑑於本案案情嚴重,足以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質疑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沒有考慮其他量刑指引,例如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訓斥這樣判刑實屬錯誤。法庭考慮到答辯人已接受感化令一段時間,故此宜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下午2時半再作判刑。
覆核案件編號:CAAR7/2020
原審案件編號:TMCC70001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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