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中,有抗爭者逃出理大後被捕,其中5人被控暴動罪,並且在案件開審前認罪,被判入獄15至19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等法院今日(29日)駁回有關申請。5名被告預料最遲明年2月出獄,其中1人最早將於10月12日獲釋。
5名被告為梁子揚、郭志帆、許寧軒、馬嘉惠及嚴家朗,5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另被控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個扳手。
5人被判入獄15至19個月,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案件今日在高院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5人原本涉及兩項暴動罪,分別位於理大校園內及外圍,經認罪協商後,涉及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原審法官陳廣池因此以科學館約8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判刑,分別判梁子揚入獄18個月、郭志帆入獄19個月、許寧軒入獄15個月、馬嘉惠入獄16個月、以及嚴家朗入獄19個月,其中許寧軒最早刑滿獲釋日期是今年10月12日。
律政司指原審判刑時缺乏考慮本案發生於2019年間社會失序,即使案中「暴動」歷時8分鐘,但2年量刑起點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代表梁子揚的大律師關文渭則表示,原審判刑時已考慮大環境、只涉及一條暴動罪、案發時間較短,以及約有200人參與等因素,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已考慮周全。
3名法官經考慮後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原則上犯錯,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6個月,但由於5人有認罪扣減、刑期覆核一般扣減,而且5人亦快將刑滿釋放,因此認為在現階段修改刑期並不合適,亦不符合公眾利益,遂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法庭將於6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AR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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