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早前批准稅務局就上述賠償金額是否屬《稅務條例》所指的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上訴至終院。
終院指出,與訟雙方同意,驗證標準是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目的,是否因為納稅人「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以往曾提供服務、或作為他簽訂或維持合約以繼續提供服務的誘因。
終院認為,納稅人應醫管局的要求候召,準備隨時前往醫院,這是因為納稅人是醫管局的僱員,符合「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
其次,上述補償可視為支付納稅人過往提供的服務,因醫管局有責任在假期和法定休息日為轄下醫院配備適當的人手,並通過要求納稅人在這些日子候召,從而履行部分責任。
另外,合約所訂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可被視為未來僱員與醫管局簽訂服務合約的誘因。因此,終院認為這與僱傭工作有關。
雖然梁家騮一方指上述金額是因為權利減損而支付,主張就賠償金額本質作出區分。但終院認為,儘管一份完全被擱置或廢除的僱傭合約下,為權利減損而支付的款項無須課稅,但這不代表被標籤「權利減損」的金額即無須課稅。
終院指出,納稅人所依賴的權利減損案例中,有關僱傭關係已被終止。但本案中的僱傭合約從未終止,而是仍然有效。而且納稅人要求醫管局因沒有履行該等條款向他支付補償,這並非廢除合約權利,而是履行該等權利的要求。
終院又指,雖然醫管局可被指違反《僱傭條例》,但法院作出付款令的主因是納稅人有權因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而得到補償。而對該金額徵稅不會招致雙重徵稅。故終院一致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
翻查資料,梁家騮等165名公院醫生因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剝奪他們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的休假權利,於2002年集體提告。最終終院在2009年裁定,公院醫生在法定休息日或假期候召時可獲賠償。梁家騮獲賠償176萬元,其後稅務局指該筆賠償屬受僱入息,需課稅。梁不滿上訴,獲高院裁定勝訴。稅務局不服裁決,但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但之後獲批上訴至終院。
案件編號:FACV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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