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將軍澳反對將軍澳區內填海及興建厭惡設施的遊行,警方要求所有參加者要掛頸咭牌識別,引來不滿。但是剛過去的周末,1、2兩日十多場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中,部份仍然對參加者加諸不同的限制,包括有特定服飾要求,例如限制宗教活動的參加者必須手持聖枝。另外,大多數活動均要參加者遵守《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條款,要主辦方確保所有參與者,不得使用任何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除非當時可以提出合理辯解並提供書面證明。但是本報綜合多份不反對通知書,發現即使是同類活動,《禁蒙面法》條款亦非一刀切。

學者黃偉國認為,現時政府錯誤理解香港遊行、示威文化,「復常」後遊行、集會自由已名存實亡,加上特定服飾等不合理限制,會令市民不參與,但或會以另一種形式爆發。

國安條款成常態 《禁蒙面法》條款非一刀切

不反對通知書的符合《港區國安法》條款已成常態,條款列明主辦方必須確保公眾遊行符合香港法例,包括《港區國安法》,不會構成不利國家安全的情況。個別活動更有條款額外要求主辦方,例如香港基督教紀律部隊團契1日的步行籌款,要求主辦方如發現有任何參與公眾遊行的人士作出違法行為,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必須立即通知警方,並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呼籲有關的人停止有關行為或活動或離開。

不過,《禁蒙面法》條款並非「一刀切」,亦似乎未能看出警方的標準。例如2日為復活節前的「棕枝主日」(天主教稱聖枝主日),相關的教會遊行有部份有《禁蒙面法》條款;但部份則沒有。另外,有部份學校及兒童團體舉辦的活動沒有《禁蒙面法》條款,但是亦有部份親子活動被施加《禁蒙面法》條款。

當中發展局轄下的海濱事務委員會,2日舉行「維港復活節帽子巡遊2023」,起步點有大會工作人員及便衣警察提醒參加者不可佩戴口罩,有參加者因此離開隊伍不參與,遊行中亦有不少市民戴上口罩,但被工作人員要求除下。

香港文化研究及政治學獨立學者黃偉國3日向本報指,《禁蒙面法》本身在法理角度無基礎,此方面警方酌情權很大。他說警方規範集會自由,有《國安法》、《禁蒙面法》、《公安條例》、不反對通知書等手段。至於不准戴口罩、特定服飾等要求作為條件,對於參與者來說,是有一定心理負擔或壓力。

多項活動設特定服飾要求

上月將軍澳反對將軍澳區內填海及興建厭惡設施的遊行,警方要求所有參加者要掛頸咭牌,引來不滿。但是要參加者及糾察員有特定識別或服飾要求,並無在剛過去的周末的多場公眾活動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求中消失,並延展到宗教活動中。例如天主教或基督教團體的「棕枝主日」(天主教稱聖枝主日)活動,當中有部份規定宗教遊行的參與者均要手持聖枝或棕枝,及於手臂上佩戴絲帶。

另外部份學校及同鄉會的活動,均要求參與者穿著指定的衣服,及配戴襟章或於身上貼有識別貼紙。

黃偉國:「復常」後 遊行集會自由已名存實亡

黃偉國估計,市民會因為特定服飾等不合理限制,不參與遊行示威。但指出「不是(市民)不參加遊行示威,等如政府民望高」,遊行示威的訴求是對政府的不合理做法、失誤、腐敗發出訊號,猶如一個人「頭暈身熱」,但如果「連頭暈身熱都不准,假裝自己身體健康」,「遲早會死」。套用到社會則是「毀滅」,視乎用甚麼形式爆發,例如2014年雨傘運動或2019年反送中抗爭的全民運動。

黃偉國認為,「復常」後的遊行、集會自由已經名存實亡。他提到在民主國家,遊行、集會自由為權利,不應有標籤性或要脅性的限制。他認為現今的遊行為政府允許的政治集會,予政府假裝有集會、示威自由,達到其對外的宣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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