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他不服上訴。上訴庭今(13日)進行聆訊處理許可申請,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再訊。

上訴人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鄧子楷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原審法官以監禁5年半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扣減後應判監3年8個月,但控方稱《港區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至10年,「情節較輕」者則判5年以下刑期最後原審改判監禁5年。

上訴方表示,希望上訴庭釐清如何判斷案件屬「情節嚴重」,指呂世瑜只是在Telegram發表言論,而且涉事Telegram的大部分言論並非呂世瑜發出,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較馬俊文案輕微,而馬俊文案被上訴庭認為屬「情節嚴重」但較輕的一類,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辯方認為原審以監禁5年半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是過重。

上訴方又認為,「情節嚴重」者判囚5至10年僅限制量刑起點,而非最終刑期,即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但律政司一方堅稱5年是「最低刑期」。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指出,條文中未見有字眼確定強制5年以上刑期。

上訴方另表示,呂世瑜被捕後態度合作,配合警方調查,應獲進一步減刑。

另外,法官潘兆初關注多少案件受本案裁決影響,律政司回應表示有兩宗區院案件等候本案裁決。翻查資料,「光城者案」和「賢學思政案」曾提及要待本案裁決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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