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1日)宣布,為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應對疫情,將繼續推行延長合約有效期和延後返回原居地兩項措施。
勞工處處長原則上已經同意,就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和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如新聘外傭未能於6個月延長期內安排來港,而僱主須於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傭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如合約早前已按當局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此外,延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彈性安排同樣繼續實施。在現行制度下,外傭與僱主續約或將與新僱主展開新合約時,可在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延後以現行合約完結後計不超過一年為限。
因應疫情,政府再次延長現行彈性安排,即外傭如未能在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可在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至合約完結為止。此類申請可在外傭逗留期限屆滿前9星期內遞交。
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彈性安排須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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