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實勳(中間戴綠色口罩者)被控一項暴動罪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高立文/大紀元)
被告丁實勳(中間戴綠色口罩者)被控一項暴動罪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高立文/大紀元)

大批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堵路和縱火等,當時警方即場拘捕57人,部份被捕人其後拒保釋候查,「踢保」成功。事隔兩年半後,警方在昨日(29日)重新拘捕當中13人,他們被控暴動及無牌管有彈藥等罪,今日分開兩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全部被告無須答辯,各人准保釋候訊。

裁判官批准被告盧梓泓以3萬元現金及1萬人事擔保,其間不得離港及須遵守宵禁令等。其餘被告則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其間不得離港等。控方申請將兩案押後以準備文件,裁判官將兩案分別押後至5月24日及6月21日再訊,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首案11名被告為譚旭輝(地盤工人)、梁家樂(文員)、蘇亮燊(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時裝設計師)、李良圖(運輸工人)、司徒澤朗(學生)、盧梓泓(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學生)、袁碩(售貨員)、梁光宗(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地盤工人)。 

控罪指,除蔡天龍外,其餘十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蔡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蔡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 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當中6名被告涉及其他控罪,譚旭輝及袁碩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譚旭輝同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4枚已使用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袁碩則於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一枚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彈頭,及一枚 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彈頭,兩人均沒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梁家樂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同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 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8173。高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盧梓泓及梁光宗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兩人於同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以及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分別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另案兩名被告蔡騰毅(髮型師)及丁實勳(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丁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1719。

案件編號:ESCC 527,52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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