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及「赴湯杜火」湯偉雄,早前就「共同犯罪」原則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4日)頒下判詞,駁回盧建民的上訴,但裁定湯偉雄勝訴,指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視為有關罪行的主犯,「參與」屬該控罪重要元素,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終院強調,不論是否在場,作出鼓勵或促進該等罪行的行為者,均可按作出「從犯罪行」懲處。
僅身處現場不犯法
終院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及參與的意圖才可定罪。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參與人士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僅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但若其通過語言、行動等作出鼓勵行為,則可能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
不在場者不可視為主犯
終院指,沒有身處現場者不可視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主犯,因為「參與」是該等罪行的重要元素。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現場,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否則會與「參與」這項元素重疊或造成混淆。
不在場但做鼓勵促進行為者 可能被控其它重罪
終院強調,無論被告是否在場,如有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亦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與主犯同等程度的懲罰。如果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且預計當中有人可能干犯更嚴重的罪行,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他們或可能負上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盧建民上訴被駁回
盧建民的上訴被駁回。終院認為,雖然上訴庭的公訴書有不妥當的地方,但該案有足夠證據支持盧建民罪名成立,盧建民須繼續服刑。
上訴人湯偉雄和妻子杜依蘭涉嫌參與2019年上環騷動被控暴動罪,其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案中的法律爭議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以及不在現場但參與協助人士。此後,湯偉雄再就該法律原則的爭議,向終院提上訴。
盧建民被裁定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他的上訴亦是爭議其被控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涉「共同目的原則」等。
案件編號:FACC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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