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娛賓》一名女記者在去年5月母親節晚,拍攝旺角警民衝突時在附近女廁被捕。期間疑遭警員暴力對待,包括跪頸、近距離噴數隻胡椒噴霧,記者一度失去知覺及失禁。她其後被控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認為,被告拒按女警指示停下並撥開女警的手屬阻差辦公,不過該行為不屬頑強抵抗,批評警長使用胡椒噴霧是不恰當武力。

被告何家欣(27歲)原被判囚四星期,緩刑兩年。但完庭兩小時後裁判官發現判刑出錯,有關罪名不能判處緩刑,召喚控辯雙方再開庭並致歉。裁判官承認判決有誤,「必須覆核自己」,又坦言明白緩刑和即時監禁存在很大落差,而這個落差屬於她的錯誤。案件最終改為7月17日判刑,期間等候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並准許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被控於去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的女廁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以及警員24262李廸燊。

據被告早前憶述,當晚她因生理需要進入女廁,見到有兩名女子被一男蒙面防暴警員拘捕,遂拿出相機拍攝,但有警員隨即搶去相機,並對她施暴,遭跪頸、近距離噴數隻胡椒噴霧及警棍攻擊頭部。

有警員稱以為女記者是擅闖女廁偷拍的男人,而女警劉曦晨早前作供稱被告受傷是自殘所致,辯方隨即質疑,指警員「用完一支(胡椒噴劑)再攞多支,噴到佢(被告)休克為止」。

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沒展示記者證,且拒絕回應警員提問,故女警員要求她停下接受查問屬合理行為,裁定女警正當執行職務,而被告撥開女警雙手屬抗拒警員。不過裁判官指警長徐啟迪從發出警告到噴胡椒噴霧,只有短短一秒,認為警長錯誤判斷被告在頑強抵抗,並不恰當使用武力。而被告倒地後動作或屬自我保護,裁定抗拒另外3名男警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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