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4歲電腦技術員涉嫌於2022年在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及迷你倉存放逾20公斤化學品,被控以《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等罪名。案件今日(8日)於高等法院處理答辯,被告承認「企圖製造爆炸品」等4項罪名,法官陳慶偉發現控方提交的案情摘要存在嚴重缺漏,未有解釋涉案化學品如何構成炸彈,更當庭斥責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的錯誤「不能接受」,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再訊。

被告張黎明(34歲,報稱電腦技術員)否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該罪指控他於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間,「意圖脅迫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或參與實施恐怖活動」。

被告隨後承認4項控罪,包括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他於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與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他另承認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涉及化學品「苦味酸」;以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涉及在其住所及新蒲崗一迷你倉內搜獲的硝酸鉀、丙酮、六亞甲基四胺、氦、硫酸鉀等超過20種化學物質。

在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前,法官陳慶偉主動提出質疑。陳官指出,控罪詳情中列出的氯化鉀、氫氧化鈉、硫酸鉀及氦等7項物質,以及案情中提及的「泡打粉」,均未有在摘要中解釋為何屬於爆炸物,亦未說明如何能製成炸彈。陳官要求控方指出哪一段專家報告曾支持這些物質為爆炸品的說法。

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在退庭15分鐘後承認,專家報告確實未曾提及該7項化學物質為爆炸品,故決定不再將其納入控罪。劉德偉隨後提出希望修改案情摘要而非修改控罪,並指辯方承認部份爆炸品已足以構成控罪,唯建議遭陳官拒絕。

官斥主控「非常資深」拒即時修補漏洞

陳官對控方的表現感到極度不滿,直言案件已擱置數年,而劉德偉在律政司中職位「非常高級」而且「非常資深」,出現此等錯誤屬「不能接受」。陳官強硬表示:「我不是來這裏臨時修補你的錯誤(I am not here to patch your mistake)」,認為不應由法官代控方修正基本錯誤。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控罪修訂將不會影響被告認罪的決定。陳官最終下令控方須重新修改控罪及案情摘要,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處理,被告須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HCCC 19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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